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盗窃爆炸物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德军,绰号红鸡,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凤凰乡陶家村人,文化程度初中,捕前在东方市九公里半金矿点打工。因本案于2000年2月7日被,同年3月9日被,现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旺生,男,1970年农历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七里桥镇上弯村人,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乐东县抱伦农场金矿点打工,住该金矿点,因本案于2000年2月7日被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东方市第二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德军、廖旺生犯盗窃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0一年一月二日作出(2000)东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德军于1999年11月12日晚11时许,携带一报废旧风钻杆伙同廖旺生窜到东方市化工建材公司仓库,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两箱共20000发的雷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出卖得款4200元进行分赃,破案后,追缴雷管11500发交还失窃单位。证据有:二被告人的供过、证人唐燕鲫等证实,作案工具及追缴的赃物、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爆炸物罪,陶德军系主犯,廖旺生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陶德军七年,廖旺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陶德军上诉认为其不起主要作用,原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陶德军纠集原审被告人廖旺生于1999年11月12日晚,用一报废旧风钻杆撬开东方市化工建材公司仓库,入5号门盗窃二箱雷管(20000发,价值人民币6000元)。尔后销赃获款4200元进行分赃。破案后,已追缴雷管11500发。以上事实证据有二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证人唐燕卿、钟菊英证言,以及作案工具、追缴的赃物、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上诉人陶德军对以上犯罪事实也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德军和原审被告人廖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爆炸物而秘密窃取,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上诉人陶德军提出在作案中不起主要作用,原判量刑偏重,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及量刑妥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