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晓春,男,39岁(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北京市,北京益施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26-7-303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一区13-3-2406号);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0年5月17 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房玉林,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笑宇,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晓春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一案,于二ОО一年五月八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晓春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戴晓春,审阅了戴晓春的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1997年4、5月间,戴晓春向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设备招评标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刘加宇提出自己计划代理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在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并向刘加宇打探该项目的情况。刘加宇将在工作中掌握的《外高桥二期标书审查会议纪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招标书编制情况汇报会议纪要》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及《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咨询会纪要》、《关于发送外高桥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予设计)予审查会议纪要的函》、《上海外高桥发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设备采购专家咨询会纪要》、《关于发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标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关于发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标书原则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5 份秘密级国家秘密等文件交给戴晓春。后戴晓春在本市朝阳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日本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会客室内,将上述7份文件交给日籍职员中冢润一郎,后由中冢润一郎转交给日本三菱商事(株)上海事务所负责上海外高桥项目的尾上晃。

  国家安全机关在日本三菱商事(株)上海事务所查获上述7份文件,并将戴晓春查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中冢润一郎、尾上晃、陈玉芬、白鉴证言,案犯刘加宇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的文件材料,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国家电力公司出具的材料,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日本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登记的情况及中冢润一郎、尾上晃的身份情况,戴晓春所在的公司及身份情况,戴晓春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晓春为了做外商机构在华投标项目的代理,竟向国家工作人员刺探国家秘密,并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外商机构,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故认定戴晓春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年。

  戴晓春上诉提出:其不明知提供的材料是国家秘密,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戴晓春没有刺探国家秘密的故意;原判定罪不准,应定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中,戴晓春系,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4、5月间,上诉人戴晓春向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设备招评标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局工作人员刘加宇(另案处理)提出自己计划做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代理,准备帮助该外商机构在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并向刘加宇打探该项目的情况。刘加宇将在工作中掌握的《外高桥二期标书审查会议纪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招标书编制情况汇报会议纪要》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及《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咨询会纪要》、《关于发送外高桥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予设计)予审查会议纪要的函》、《上海外高桥发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设备采购专家咨询会纪要》、《关于发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标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关于发送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锅炉岛、汽机岛标书原则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5份秘密级国家秘密等文件交给戴晓春。后戴晓春在本市朝阳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日本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会客室内,将上述7份文件交给日籍职员中冢润一郎,后由中冢润一郎转交给日本三菱商事(株)上海事务所负责上海外高桥项目的尾上晃。

  国家安全机关在日本三菱商事(株)上海事务所查获上述7份文件,并将戴晓春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中冢润一郎(日本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机械部门负责对华电力项目经理)证实,1997年左右,其在公司会议室认识了戴晓春,戴称自己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信息,想做三菱商事代理;当时其向戴晓春介绍,上海外高桥项目是由东京总部去做的,北京事务所只是协助东京总部了解项目的有关信息,希望他能帮助了解该项目的有关情况。1997年4、5月份,在国贸中心19层三菱商事北京事务所的会客室,戴晓春提供给中冢润一郎有关上海外高桥项目的一些会议纪要材料,均是复印件,后翻译成日文有20多页;中冢润一郎把这些材料提供给东京总部负责外高桥项目的尾上晃。

  (2)证人尾上晃(日本三菱商事机械部发电设备科长代理)证实,在上海其办公桌内查获的文件材料是从北京事务所中冢润一郎处搞到的;1997年 5月,其与中冢润一郎交换意见时,中冢润一郎说,戴晓春很可靠,戴介绍了外高桥项目的基本经过,戴对此项目很熟悉;有关材料是在国家电力部工作的刘加宇提供的,刘提供的材料对三菱有很大帮助,他提供给了外高桥二期哪些设备在国内采购,哪些在国外采购的情况,其将此情况告诉了三菱重工。

  (3)证人陈玉芬(国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部经济贸易处处长)证实,保密办的白鉴处长给其外高桥项目的8份文件材料,说是安全部门查获的被泄露的材料,其一看很惊讶,因为其中包括很多当时刚刚召开的项目会议的内容,按行业内的有关保密规定,在项目招投标期间的所有文件材料都是有密级的,国家电力公司有相关的密级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国家利益,都是应该保密的。

  (4)证人白鉴(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处长)证实,无件上是否标了密级,作为刘加宇这样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成员应该非常清楚这一点,招投标当中的所有文件都是保密的,公司有相关的保密制度,已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