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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歌厅内被人打残 歌厅经营者被判赔十万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一旦其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就须承担赔偿责任。4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顾客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状告歌厅老板的案件,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7770.7元。

  2008年1月27日晚,原告许某与朋友到被告闫某经营的“金碧辉煌”歌厅唱歌。因结帐时与别的客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原告许某被殴打致伤。原告伤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共花医疗费39895.70元。后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九级。

  在事发过程中,被告闫某作为歌厅的经营者,既未及时制止,亦未及时报警;且由于歌厅内的监控设施损坏,未能对事发过程进行录像,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致使凶手逃逸,至今尚未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在被告闫某所经营的歌厅内消费,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因第三人不确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待第三人确定后,可向其追偿。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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