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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毛峭峰,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原系三门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为: 332626660905005,家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1998年10月9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 10月23日以涉嫌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依法逮捕,1999年2月12日被我院决定。2000年5月19日又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2001年7月2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并由三门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阮方民、叶勇飞,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峭峰曾于1999年1月8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我院提起,因证据不足,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2000年5月19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200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峭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启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峭峰及其辩护人阮方民、叶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3月9日,三门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在海游镇上洋路一民宅查获包装加工假冒“农达R”除草剂的地下加工场,经查,发现制假当事人王有总已销售假“农达R”除草剂480箱,所得销售款124800元。案发之后,王有总委托其同学江某多次向该案承办人员吕继立、被告人毛峭峰等人说情、送礼、请吃饭,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峭峰等人明知王有总制造销售假冒“农达R”除草剂一案应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考虑到本单位的罚没收入及王有总的请客送礼,遂于3月13日经所里讨论决定,对王有总造假一案进行了行政处罚。孟山都(上海)公司来人了解情况,被告人毛峭峰故意隐瞒事实,还擅自决定将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卖还给王有总。同年8月5日,王有总因继续制造、销售假“农达R”除草剂被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分局东新路工商所查获。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毛峭峰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峭峰辩解:1.其和工商局的其他人对王有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明知的;2.罚没收入是上交国库的,不能算为本单位牟取利益;3.对王有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三门县工商局,而不是城关工商所。因此,其是无罪的。

  辩护人阮方民、叶勇飞认为:1.起诉书指控“经所里讨论决定,对王有总制假一案进行行政处罚”有异议;2.被告人毛峭峰不明知王有总案要移送公安机关;3.城关工商所呈报工商局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是真实的,被告人没有舞弊的行为;4.王有总假冒注册商标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且事实已查清,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档次,故王有总案不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主观上毛峭峰不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故意。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毛峭峰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9日,三门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在城关上洋路一民宅查获包装加工假冒“农达R”除草剂(系美国孟山都公司制造)的地下加工场,当即扣押所有的制假物件,即假冒“农达R”除草剂464箱,打包机1台,打码机1台,包装箱800只,瓶盖10000只,标识90000张,封带 20圈。后经查,发现制假当事人王有总已销售假“农达R”除草剂480箱,所得销售款124800元。案发之后,王有总委托其同学江天伟向该案承办人员吕继立、被告人毛峭峰等人说情,并送礼请吃饭,要求对王有总从轻处罚。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毛峭峰还考虑到本单位的罚没收入,遂于同年3月13日经所务会议讨论,并报本局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对王有总制假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假冒“农达R”除草剂464箱;没收加工工具打包机1台,打码机1台,“农达R” 除草剂纸箱800只,商标标识90000张,瓶盖10000只,封带20圈;没收销货款124800元;处以25200元的罚款。被害人孟山都(上海)公司来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毛峭峰隐瞒了部分假冒除草剂的数量,告诉对方只查到几十箱货,目前正在查等话。后被告人还擅自决定将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 12000元卖还给王有总。同年8月5日,王有总继续销售假冒“农达R”除草剂,被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分局东新路工商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王有总证言证明他得知制造假冒“农达R”农药被查获后,为了能得到从轻处罚,委托江天伟向该案的承办人员及被告人毛峭峰说情,请客送礼,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向他调查时,被告人毛峭峰、李平建、周常胜、吕继立均要求王有总将15万元人民币交到工商所,否则,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在1998 年3月11日,王有总将15万元钱交到工商所,工商局作了行政处罚,并将假冒“农达R”除草剂经包装与原液分离后作价卖还给王有总,在搬运时,因有人从电梯上摔伤,王有总乘机将未分离的除草剂拉回,并运到杭州,在出售时被查获。

  2.证人江天伟证言证明王有总制假案被三门县城关工商所查获后,王有总委托他向毛峭峰、吕继立、李平建说情送礼,毛峭峰、吕继立都说过,如果王有总不把15万元钱如数交到工商所,就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证人李平建证言证明王有总制假被查获后,他与周常胜一起协助城关工商所办案,并一起参与作出要王有总先交押金15万元的决定,如果不交,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因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如不移交,工商局能得到一笔罚没收入,而且也知道县级局作出罚没款5万元以上要上报市工商局备案。

  4.证人周常胜证言证明他在协助城关工商所查办王有总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谈话时,他看过有关的法律条文,说过要犯罪的(指王有总案),毛峭峰、李平健都说过如不将钱交来,要移送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江天伟向他说情送礼,后来,工商局作了行政处罚决定。

  5.证人吕继立证言证明他经办王有总制假一案,在同王有总谈话时,责成王有总交齐押金15万元,如不交,移送公安机关;后来,王有总交来15万元人民币,三门县城关工商所所长会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上报局里同意;在征得毛峭峰同意后,将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卖还给王有总;上海孟山都公司派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毛峭峰隐瞒了真相;另外,没有将此案移送到公安机关目的是为了本单位利益,还有江天伟的说情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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