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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王莉,女,生于1956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高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出纳员,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1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斌,四川德阳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仲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开全,男,生于1954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会计,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2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锦川,四川德阳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兴洪,男,生于1949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馆长,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4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政,四川德阳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维清,男,生于1947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大学文化,原广汉市民政局正局级调研员,住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54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15日,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兴中,广汉市金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莉犯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开全犯贪污罪;被告人廖兴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徐维清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新、张学伟出庭公诉,被告人王莉、刘开全、廖兴洪、徐维清及辩护人唐斌、向仲元、林锦川、刘树政、徐兴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6月3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为理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裁定准予后,已于同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贪污(共五笔)

  第一笔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5月26日,被告人廖兴洪指使被告人刘开全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678400元,以支付骨灰盒款的名义转账到由被告人王莉保管的以重庆三利工艺厂职员高长银名义开户的广汉市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上。同年6月2日,被告人王莉以同样的手段,再次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510300元转帐到“高长银”活期存折上。两笔款共计1188700元。被告人王莉于同年9月,分多次从该活期折上将该款取出,存入广汉市信用联社民航路分社,并于 2000年底将该笔款转为数拾张定期存单,由被告人王莉保管。2002年6月初,在广汉市审计局对殡仪馆进行财务审计期间,被告人王莉即提出将此款平分归个人,廖、刘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同时,被告人廖兴洪提出,被告人徐维清也知道帐外有钱,把徐喊来一起分。尔后,被告人王莉携带120万元存单(其中包括利息)与被告人刘开全、廖兴洪一同去到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一茶楼上,先取出40万元由三被告人平均分赃,之后,又打电话将被告人徐维清叫到该茶楼,将余下的80万元由四被告人平均分赃。案发后,除被告人刘开全拒不退赃外(已依法冻结其所分得存于金融机构的赃款32万元),其余三被告人均已将各自所得赃款退出。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廖兴洪、王莉、刘开全、徐维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李光廷、赖腾清、李永琳、袁世芬、高长银的证言;(3).书证:有广汉殡仪馆提供98年会计帐(总帐及明细帐)证实98年5月30日付重庆三利盒子款678400元,98年6月2日付重庆三利盒子款510300元,及附有相关转款凭证书证一组;有“高长银”活期存款存折证实98年6月2日分别转入678400元和510300元,随后分七次支取现金1189890元书证一组;有扣押以周兴琼、张平华等人存入储蓄机构的13张存单,总金额50.14136万元清单书证一组;有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赃款被追回的情况书证一组。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钱是分了的,2002年3月廖兴洪提出分的钱,而不是我提出的,当时都知道审计要来了。转款不是我,这应该是会计去办的。单位印鉴不是我保管,我办不了。(120余万元)大致平分的,因为存单有尾数。

  被告人刘开全在法庭上的陈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属实。我转的那笔67.84万元,当时转款有王莉、廖兴洪及三利厂两个厂长,他们说他们厂撒走了,钱要了结了,让我把钱转他们。这笔67.84万元转款是我经手,但为何转高长银我不知道。这120余万元我没有参与分。

  被告人廖兴洪在法庭上的陈述:指控的事实属实。侦察机关扣押我的存单,是分的,分的是公款。当时打电话给我有刘开全、王莉,开全说有100多万,王莉提出来分了,我说对嘛。开始分是三个人,共分40万元,但不是绝对数,是我、刘开全、王莉三个人分的。后来因想到原向局领导汇报过,局领导徐维清晓得这笔款。当时我给徐维清打电话说了王莉、刘开全说钱不安全就分了,徐维清说对嘛分嘛。我们四个人又分了80万元,不是绝对数,各分的多少也不知道,分的存单。分钱的地点是柳州路,离柳一火锅不远。我分的存单交给李光廷保管。

  被告人徐维清在法庭上的陈述:贪污问题,去年7月15日我去捡察院如实交待了。当时廖兴洪、刘开全、王莉已在,没见他们分钱,廖给了我钱。

  第二笔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莉为达到套取公款的目的,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347800元汇去重庆三利工艺厂,并电话要求该厂在收到后再汇回广汉,重庆三利厂收到款后,按被告人王莉提出的要求,于同年10月9日将该款电汇到广汉市信用联社廖德宽(化名)活期存折帐户,后被告人王莉分六次将该款全部取出,予以侵吞。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廖兴洪、王莉、刘开全、徐维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李永琳、袁世芬、高长银的证言; (3).书证:有重庆农行南岸支行提供的电汇单证实98年9月29日广汉殡仪馆付给重庆三利工艺厂347800元,以及98年10月5日重庆三利工艺厂付款给广汉殡仪馆347800元书证一组;有广汉殡仪馆提供的工行电汇回单证实98年9月23日广汉殡仪馆汇出347800元到重庆三利工艺厂,以及农行电子汇总收款通知98年10月7日广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三分部收到重庆三利工艺厂汇出的347800元的书证一组;有户名为:“廖德宽”的信用社存款凭条证实98年10月9日收到347800元书证一组;广汉殡仪馆提供98年7月至12月会计帐证实此款没有做支出和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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