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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地区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林,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棕树营小区三组团19幢4单元701号。199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汉权,又名李旭明,男,1966年12月19日生,彝族,初识文化,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勐捧镇退休区。199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彩顺,又名杨才顺,男,1971年8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检察院宿舍区。199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斌,男,1971年11月18日生,彝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农业发展银行生活区。199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华伟,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车队生活区。199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忠向,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乡一社。199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建荣,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政府生活区。199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地区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林、李汉权、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姬建荣、李忠向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00年2月16日作出(2000)临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玉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3月,陈国忠(又名李国防,在逃)窜至昆明与被告人李玉林共谋制毒物品生意,商定由陈国忠出资,李玉林组织货源。后李玉林从上海新新公司购得丙酮72桶重10.8吨、氯仿20桶重5.94吨,交给陈国忠。陈国忠邀约王永建、杨志勇(未)与被告人李汉权、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将16.74吨制毒物品分别藏匿于杨彩顺驾驶的云S03672、杨斌驾驶的云S03671、李华伟驾驶的云S03213大货车内,并用化肥掩盖后从昆明偷运至缅甸老街贩卖。

  1999年4月,陈国忠再次出资由被告人李玉林向上海新新公司购得丙酮76桶重11.4吨、氯仿18桶重5.22吨、醋酸酥47桶重9.4吨。陈国忠再次邀约王永建、李汉权届志勇、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姬建荣,将上述制毒物品藏于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及姬建荣驾驶的云S01033四辆大货车内,并用化肥掩盖,从昆明偷运至老街贩卖。

  1999年8月8日,陈国忠再次出资由被告人李玉林向上海新新公司购得丙酮,氯化亚砜。陈国忠再次邀约指使李汉权、杨志勇、李忠向与驾驶员杨彩顺、杨斌、李华伟欲将上述制毒物品从昆明运至缅甸老街。8月10日10时许,当被告人李汉权、李忠向、杨彩顺、杨斌、李华伟与杨志勇驾车途经云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丙酮67桶重10.05吨,氯化亚矾27桶重8.1吨。

  原审经公开开庭,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根据抓获经过说明,制毒物品及其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七被告人侦审期间的供述以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认定了上述事实。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玉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汉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彩顺、杨斌、李华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姬建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免予对被告人李忠向刑事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获的丙酮、氯化亚砜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杨彩顺、杨斌所驾驶的云S03672、云S03671东风大货车系镇康县南伞糖厂所有,属该企业的扶贫车。南伞糖厂出具的购车发票和购车合同以及临沧交警支队出具的材料予以证实。原判据以上查明情况,判决所扣押的云S03672、云S03671东风汽车予以退还给镇康县南伞糖厂。

  宣判后,被告人李玉林不服,以真正的主犯在逃,其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国忠(在逃)与上诉人李玉林共谋制毒物品生意,并由李玉林分别于1999年3月、4月、8月三次从上海新新公司购得丙酮、氯化亚砜、氯仿、醋酸杆。后陈又指使李汉权、杨志勇等人雇得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姬建荣偷运至缅甸老街贩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定上列被告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罪名成立。认定的依据有:

  1.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说明,证实该局禁毒支队堵卡查缉到云S03672、云S03671、云03213三辆东风车拉了制毒物品共94桶的时间、地点以及抓获被告人杨彩顺、杨斌、李华伟、李汉权、李忠向等人;另公安机关出具有关材料证实根据上述嫌疑人员交待后分别将李玉林、姬建荣抓获;

  2.该局禁毒支队出具易制毒物品数量的情况说明材料和扣押物品清单均载明了从三辆货车上查获丙酮可燃物67桶,共计10.05吨,氯化亚砜可疑物27桶,计8.1吨;上列易制毒物品可疑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载明67桶确系丙酮、另27桶确系氯化亚砜;

  3.查获的制毒物品经过被告人指认,制毒物品照片经原审庭审各被告人辨认,均未提出异议,确系其走私运输的制毒物品;

  4.被告人李玉林对其与陈国忠三次共谋制毒物品的时间、货源、运送联系方式、购买制毒物品数量等都做了详细的供述;被告人李汉权、另案处理的杨志勇均供述所购制毒物品由陈与李玉林联系,他们只是帮押货到缅甸老街。二人所供述运输联系方式与李玉林供述一致;被告人杨彩顺、杨斌、李华伟对三次帮运输制毒物品亦做了一致的详细供述,并称前二次已经从南伞白岩甘蔗地出境拉到了老街;被告人李忠向供述他只是这一次去送钱给李汉权、杨志勇他们,并帮他们开小车;被告人姬建荣供认他于1999年4月帮陈国忠拉过一次制毒物品到缅甸老街,后他得15000元钱;上列被告人所供情节能相互吻合、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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