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王前,女,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洪山殿镇新檀村。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刑事,同年10月31日被。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4]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适用,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前于2003年10月21日9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伙同陈某(另案处理)至本市军工路平凉路口,由王向要求制作两张假身份证的张卫收取了照片、写有姓名等内容的纸条以及押金人民币10元。次日10时许,被告人王前至本市上海港共青装卸公司平凉码雅达商店门口,将两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为周强、编号为320922196807143117,姓名为李增声,编号为331223196510212251),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卫,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张卫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定书、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王前的供述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前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前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关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前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22日起至2004年3月21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及犯罪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理达,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永忠村下石村民组,农民,现暂住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05年6月6日拘留,同年7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理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贺理达在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租房内,利用事先准备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作案工具,伪造杨东的驾驶证1本,甘州区公安局上秦派出所户籍专用章2枚,张掖市人民医院医务办公室专用章1枚,杨发兴、刘晓梅的身份证1张。2005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其租房内将贺理达抓获,并查获伪造的各类证件、印章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东、 高鸿、吴建新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理达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文、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了事业单位的声誉及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

  二、随案移交的供犯罪使用的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