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玉生,又名陈二铃,男, 1962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安市下白石镇凤山村党支部书记,住福安市下白石镇凤山村凤山路59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田建荣,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榕森,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新富,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安市城南官村福阳村48号(户籍地:福安市城阳乡堵坪坑村朝里1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玉树,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安市城阳乡堵坪坑村支部书记,住福安市城南福阳村(户籍地:福安市城阳乡堵坪坑村朝里14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3年7月1日经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并。2003年12 月24日经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玉生、黄新富、张玉树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04年3月1日作出 (2004)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玉生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黄新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玉树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被告人陈玉生、黄新富、张玉树人民币 7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玉生、黄新富各承担30000元,被告人张玉树承担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玉生退赔赃款人民币23.75万元。原审被告人陈玉生不服,以其未与被告人黄新富合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只是帮助被告人黄新富跑腿,只向被告人黄新富领取30万元,并非51.75万元。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新富等与福安市城南南郊村相关生产队签定征用33.6亩耕地后,将该地规划为246块宅基地,将其中的94块宅基地非法转让倒卖给94户群众,在案发前有6户群众解除购地协议,原审对被告人等实际非法转让倒卖宅基地88块的土地面积以及转让的总价款未查清,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04)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