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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李规山,男,现年44岁,哈尼族,出生于绿春县三猛乡腊姑村,文盲,农民,捕前住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公所二珠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26日被刑事,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其黑,又名李德先,男,现年38岁,哈尼族,出生于绿春县半坡乡二甫村公所二珠村,文盲,农民,捕前住二珠村。因本案于199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公安局看守所。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诉字(2000)第09号书指控被告李规山、李其黑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跃鹏、李繁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23日中午李规山到“莫马倮果”山谷地里,发现夹野猪的铁夹夹住一毛色灰红的动物躺在草丛中,便叫李其黑拿枪来,朝动物开了三枪,动物未死。李规山又叫李其黑砍木棒,将动物打死后剥皮食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此动物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朱俄某(被告人李规山之妻)的证言,以证明其家“莫马倮果”山谷地常有野猪出没糟蹋庄稼,1999年10月的一天,她叫女婿李天得与被告人李其黑一起在地边安放了一盘铁夹;同年12月23日其丈夫李规山打回一只豹子在家食用。

  2.证人余进云的证言,以证明李规山打回一只豹子在家剥皮食用。

  3.证人李嘎才、李沙嘎的证言,以证明李规山、李其黑打得一只豹子后,在李规山家二人协商豹皮、豹骨出售后利益分成。

  4.证人李天得的证言,以证明1999年10月李天得受岳母的委托,与李其黑一道,在“莫马倮果”山谷地边安放了一盘铁夹。

  5.红河州林业局动物检验鉴定书,以证明被打死的动物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6.现场照片,以证明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猎杀一只云豹的事实客观存在。

  7.收条,以证明依法收缴的豹皮、豹骨按规定上缴到红河州林业公安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批准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中,李规山系主犯,李其黑系从犯,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规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但以意外地夹住一只豹子,且不知道打豹子犯法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李其黑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打死豹子的经过和其要求分赃豹皮、豹骨利益是事实,但事先李规山未告知其打的是豹子,也不知道打豹子犯法。打了第一枪以后,李规山才告诉他“好像是小豹子”,并且他没有食用豹子肉,请求法庭明查是非。还表示他愿意接受法庭的任何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除了否认打豹子的木棒不是原物外,其余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规山在“莫马倮果”(哈尼语地名)种有一片地,地里有山谷和木薯,常有野猪出没糟蹋庄稼。为此,李规山之妻李俄某于 1999年10月叫李其黑和女婿李天得在地脚路口安装一盘铁夹,用来夹野猪。同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李规山发现铁夹夹住了一毛色灰红的动物躺在草丛中,于是叫在旁种地的李其黑拿枪来,由李其黑装火药,李规山爬到树上打。打了第一枪以后,李规山告诉李其黑:“好像是小豹子”,后又补了两枪,豹子未死。李其黑见状,跑到地边砍了一根木棒递给李规山,李规山便将豹子打死。因李其黑一家不吃虎肉,故豹子被李规山背回家剥皮食用,重约30市斤。经红河州林业局鉴定,该豹子系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李俄某、余进云、李嘎才、李沙嘎、李天得的证言,红河州林业局动物检验鉴定书、豹皮豹骨收据、刑事现场照片、豹皮豹骨照片,作案工具一支铜炮枪、一盘铁夹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已当庭认定这些证据有效。关于打豹子的木棒,经质证二被告人均否认该木棒不是原物,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来源,故这一证据无效,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规山、李其黑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在知道是豹子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杀害。准备出售豹皮豹骨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规山用枪和木棒直接将豹子打死,并食用豹子肉,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其黑积极为李规山杀害豹子提供枪和木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的开始不知道是豹子的理由与事实相符,在量刑中本院已作了酌情考虑。

  据此,本院为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维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规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三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2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李其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1年12月25日止)。

  三、作案工具一支铜炮枪、一盘铁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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