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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李伟奇,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毕业,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农民。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4)228号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奇犯非法采矿罪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奇及其辩护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伟奇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本村的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被告人李伟奇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承包这个矿之前已有几个人开采过,起诉书认定的价值过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伟奇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开采和承包给他人开采的方式,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伟奇的供述,证明无证开采铝石矿的事实;证人李进法、王青年、李民选的证言与被告人李伟奇的供述相一致;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中心对被告人李伟奇开采矿坑的测量报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李伟奇无证采矿进行认定的请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该矿测量报告的认定函,经鉴定,李伟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60.4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伟奇及辩护人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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