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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余伟娟,女,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番禺路55弄2号。因本案于1998年7月13日被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虹口看守所。

  李品仙,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雯,女,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无业,住本市建国西路248弄27号。因本案于1998年9月19日被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虹口看守所。

  辩护人周敏、颜万斌,均系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1998)沪虹检诉字第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伟娟、李雯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伟娟、李雯及辩护人李品仙、周敏、证人陈福庆、张薇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伟娟于1996年7月至1997年7月,以访友的名义,虚构出国邀请信、经济担保书,使用伪造的“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人事科”、“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人事科”、“上海宝顺机械厂劳动人事科”印章,编造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分别为乔伟萍、朱莲萍、孙冰倩、王宝萍、张莺、胡佳玲和沈晓伟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余伟娟于1997年2月至3月,伙同被告人李雯,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为霍凤栅、张薇萍骗取护照。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传唤证人陈福庆、张薇萍出庭作证,当庭宣读证人乔伟萍、王宝萍、孙冰倩、胡佳玲、张莺、沈晓伟、邹海、陈伟民、杨铁牛等人的证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书,出示了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材料复印件、入出境卡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伟娟、李雯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余伟娟对检察院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余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余犯骗取出境证件罪无异议;被告人李雯辩称不明知余用伪造的印章为他人编造出国申请表的内容,自己未提供假材料,仅是受余之托将申请材料送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李的辩护人辩称李不明公章是私刻的,不明申请材料不实,仅是根据余提供的户口薄、身份证帮助填写出国申请表,主观上无骗取出境证件的故意,客观上也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李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伟娟冒用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上海宝顺机械厂三家单位的名义,通过他人私刻了“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人事科”、“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人事科”、“上海宝顺机械厂劳动人事科”印章后于1996年7月至1997年7月间,使用伪造的印章,盖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并提供邀请信、经济担保书等假材料,弄虚作假,为乔伟萍、孙冰倩、朱莲萍、王宝萍、张莺、胡佳玲、沈晓伟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骗取护照,致使上述多人非法出境。

  被告人余伟娟还结伙李雯于1997年2月至3月间,由余将伪造的印章盖在霍凤珊、张薇萍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李雯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提供假材料、编造审批表,为霍凤珊、张薇萍等人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骗取护照,致霍、张非法出境。

  被告人余伟娟、李雯共计非法所得人民币550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乔伟萍的证词,证实其从1996年7月开始先后给余伟娟及其兄余伟祥共15,000元人民币作为办理护照、签订的费用,余伟娟在拿到乔第一笔支付的3,000元后不久从泰国寄给乔一封所谓“林燕萍”的邀请信、担保书,乔由余伟祥陪同,凭上述材料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了护照,乔同年10月赴泰国。

  2.证人孙冰倩的证词,证实1997年4月其付给余伟娟15,000元办护照、签证,余下孙的出国申请审批表上未填写其实际单位,并当孙的面在表上盖了其他单位公章后送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出护照后,孙于同年7月去泰国。

  3.证人王宝萍的证词,证实1997年4月余伟娟得知王是上海宝顺机械厂法人代表后答应为其办护照,余让其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职务栏内填写“工人”,职称栏内填“会计”,王证实该厂无人事科印章,办出护照后,王于同年8月20日去了泰国。

  4.证人胡佳玲的证词,证实1997年7月其先后共讨给余伟娟18,000元办理护照、签证,余让无业的胡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的工作单位、简历栏内填“上海宝顺机械厂”、“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余讲能盖到上述单位的章,8月胡拿到护照,8月20日去泰国。

  5.证人沈晓伟的证词,证实1997年7月余伟娟拿了一份沈不认识的所谓“沙法安”的邀请信及护照复印件给沈,沈按余的交待填写中国公民出国 (境)申请审批表,后连同上述材料交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护照,办出护照后,余又为沈、胡佳玲办了赴泰国的旅游签证,8月20日余、沈、胡随旅游团赴泰。

  6.证人张莺的证词,证实1997年5月先后付给余伟娟13,000元办护照、签证,余让无业的张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栏内埴“华南工艺制品厂”,余称可盖到该厂的公章,张6月拿到护照。

  7.证人张薇萍的证词,证实1997年3月先后共给余伟娟10,000元办理赴泰国的护照、签证,张拿到护照后发现出境卡写的是德国慕尼黑,后由李雯陪其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更换了去泰国的出境卡。

  8.证人陈福庆的证词,证实其1997年3月受余伟娟之托联系李雯为女青年办赴泰护照、签证,余告诉陈自己用私刻的公章盖过多份中国公民出国 (境)申请审批表,要陈问李雯可否再用,陈询问李,李称可以,后科将一份盖有伪造的“上海华南工艺制品厂人事科”、“漕河泾兴兴商业服务公司人事科”章印、填写了内容的申请审批表给陈,再由陈转交给李。办妥护照后,余红队5,000元,陈给邹海4,000元,让其转交李雯。

  9证人邹海的证词,证实其1996年听李雯讲在帮别人代办护照、签证,1997年2月陈福庆告诉邹,余伟娟手中有许多人想办护照去国外,邹就约李雯、陈福庆商谈,李称办护照赚的钱三人平分,邹称旧同事刘雄的表姐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工作,可让刘前往打招呼,后李雯拿了四份填妥内容的申请审批表交给邹,邹与刘一起将之送入出入境管理处,后办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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