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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崔占起,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12月7日因涉嫌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现羁押于藁城市看守所。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刑诉(2005)24号书,指控被告人崔占起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崔占起伙同王建永、马均路(二人已判刑)、栾云霞、张志杰、赵小青(以上三人在逃)在藁城市商贸城租房,以开办藁城市床上用品加工厂为名,骗取博野县的张彦刚白布24193米,价值85800元。藁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占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占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占起辩称,在此案中,我不知道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崔占起和王建永、马均路(二人已判刑)、栾云霞、张志杰、赵小青(以上三人在逃)在藁城市商贸城租房,以开办藁城市床上用品加工厂为名合谋诈骗。2003年12月17日,张志杰以业务员刘伟的名义与河北省博野客户张彦刚联系订货,当日张彦刚送来样品白布193米,次日上午张彦刚送来两万四千米白布后,被告人王建永以大额现金不能支取为由拖延付款。马均路、张志杰将张彦刚骗到饭店后趁机逃走,崔占起趁机将布匹拉走。该布匹经藁城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价值为85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张彦刚、张国恒、李造成的证言;2、王建永持李士军经理名片,张志杰持刘伟业务员名片,张志杰为实施诈骗购买手机卡而使用的张国恒驾驶本复印件;3、栾云霞关于参与诈骗犯罪的供述;   4、被告人崔占起的供述与王建永、马均路的供述一致;5、藁城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

关于被告人崔占起辩称的不知是诈骗,经审理,被告人崔占起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犯罪,故对被告人崔占起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占起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对造成受害人张彦刚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鉴于应赔偿的损失已在(2005)藁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故被告人崔占起应负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占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止)。

    二、被告人崔占起对本院作出的(2005)藁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建永、马军路承担的退赔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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