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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永志,男,生于1941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系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小组长,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同月7日被刑事,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科文,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直属)。

  被告人吕凤章,男,生于1951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因本案于199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永国,农民,系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村民,现住安岳县岳阳镇外南街253号。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犯聚众哄抢罪,于200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彬、杨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永志及其辩护人叶科文,被告人吕凤章及其辩护人邓永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2月,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等人擅自将属于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五组承包的50余亩稻田分给本组村民耕种。之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判决望城村六组对望城村五组停止侵权。望城村六组村民对决定、判决不服,均未。同年8月13日晚及19日晚,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等人两次召集本组村民开会决定收割望城村五组的稻谷,并于8月14日和20日由被告人吕凤章等人纠集本组村民数十人收割了望城村五组稻田中的谷穗。截止同年8月27日,望城村五组栽种的52.21亩稻田中的谷穗被抢割一空,造成损失稻谷25374公斤,折合人民币 28926.36元。公诉机关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和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的行为涉嫌聚众哄抢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予以判处。

  被告人邓永志辩称,我没有组织策划本组的社员去抢收稻谷,社员是自己要去收割,我也没有参与割谷子,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聚众哄抢罪不当。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永志的行为及结果表现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控邓永志犯聚众哄抢罪不成立。并提交了证人吴成群、李明碧、王明成、曾凡敏的证词。

  被告人吕凤章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凤章不是本案的骨干、积极者,被告人吕凤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身为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组长的被告人邓永志及村民小组代表之一的被告人吕凤章等人擅自将本村五组从1980年以来一直耕种的50余亩稻田分给了本组村民耕种。望城村六组的村民擅自在这50余亩稻田里栽种了秧苗。之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发出文件和通告:望城村六组对望城村五组停止侵权。望城村五组也向本院状告了六组侵占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将六组擅自栽种的秧苗全部除掉,再由五组找来秧苗补种上。1999年5月,本院判决望城村六组对望城村五组的土地停止侵占。同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等人召集本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收割望城村五组的稻谷,并决定:各人割到各人要,邓永志是组长不出面;五组的人来了就跑;谷子黄一块割一块。次日早晨,被告人吕凤章及王代吉等村民小组代表纠集了本组村民20余人,有的站岗看人,有的下田,收割了望城村五组几亩稻田里已成熟了的谷穗。之后,连续几日,望城村六组的部分村民去收割了五组的稻谷。同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等人再次召集本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大规模抢收望城村五组的稻谷。次日,被告人吕凤章及王明成等村民小组代表则带领本组村民数十人连续几日抢割了望城村五组稻田中的谷穗。截止同年8月27日,望城村五组耕种的52.21亩稻田中的谷穗被抢割一空,造成损失稻谷 25374公斤,价值人民币28926.36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安岳县公安局岳城刑警中队关于望城村六组哄抢五组稻谷面积、产量、价值的说明,安岳县统计局证明,安岳县物价局文件,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组证据证明了望城村五组被抢割的稻谷面积为52.21亩;这些稻田从1980年起一直由望城村五组村民耕种;1999年岳阳镇水稻平均亩产量为486公斤;稻谷定购中等价为每50公斤57元,故五组损失稻谷为25374公斤,折合人民币28926.36 元。针对这组证据,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均提出:被抢割的稻谷面积只有四十几亩;被告人吕凤章还提出:稻谷的定价为每斤0.57元太高;其辩护人认为,认定亩产量为486公斤过高。本院审查证据后认为,这组证据收集合法,其内容真实,客观,故本院对这组证据予以采信。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志良、唐洪忠、唐洪志、简以寿、曾志均等34人证实,1999年8月14日,望城村六组的村民来抢割了五组的几亩稻谷,六组的人各人割到各人要,吕凤章、曾凡敏等人搞得凶,还请了人来割,他们天天来割,我们去撵六组的人,他们不听。吕凤章两口子搞得最凶,还请了人来割谷子,全组被割了50余亩稻谷。邓永志是这次抢割稻谷的幕后操纵者。针对这组被害人的证词,被告人邓永志提出,被收割的稻谷只有50余亩,产量也达不到 1000斤,并提出自己不是幕后操纵者,唐洪志、简以寿、曾志均证实的内容不是事实。

  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词的真实性应考虑。被告人吕凤章提出,没有请人割稻谷,20号也没有去割,并提出唐洪志证实的内容不是自己亲眼所见,曾志均与自己有矛盾,证实的内容不客观。其辩护人认为,王志良与吕凤章有矛盾,且五组与六组有利害关系,其证实的内容不客观。本院审查证据后认为,被抢割的稻谷面积已有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予以证实,亩产量则应以统计局的证明为准,吕凤章请人收稻谷,有目击者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害人证实的是20号左右见吕凤章去收割了谷子,并未说是20号这天,被告人吕凤章及其辩护人提出曾志均和王志良与吕凤章有矛盾,其证词的内容不客观,但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审查证据中,本院认为,唐洪志的证词系传来证据,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故本院对唐洪志的证词不予采信。众被害人在证词中认为邓永志系幕后操纵者,仅系他们的推测,不是他们能够亲眼看见的事情,对此本院对证词的这一内容不予采信。这组被害人的证词证实了望城村六组村民于8月14日开始收割了五组的50余亩稻谷,其中吕凤章表现突出。这组证据内容基本真实、客观,除唐洪志的证词外,对这组证据反映的客观内容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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