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苗振经,1991年6月因犯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1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逮捕。
同案被告人戎泽强、卢士军、卢洪湖。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振经自1995年至1998年间,伙同戎泽强、卢士军、卢洪湖等人采取蒙面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等手段,实施抢 劫犯罪9起,并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中被告人苗振经参与抢劫9起,未遂2起,劫取财物总价值3.8万余元。参与盗窃19起,盗得财物总价值20.7万余 元。被告人戎泽强参与抢劫7起,盗窃20起,被告人卢士军参与抢劫4起,盗窃11起,被告人卢洪湖参与盗窃4起。
阜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振经等人多次结伙持械入户抢劫或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苗振经,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财产二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苗振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 死缓刑和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苗振经、戎泽强、卢洪湖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苗振经死刑。并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死刑执行命令。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苗振经等人宣判后如期对苗振经执行死刑,在对苗振经验明正身时,苗振经检举揭发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停止执行。并由院长签发了停止执行死刑命令。经公安机关侦查,苗振经供述其本人伙 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将案卷材料转交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决定对苗振经另案处理,对同案被告人戎泽强、卢士军、卢洪湖 则仍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苗振经犯抢劫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4月14日夜,被告人苗振经伙同谢继虎、刘鹏等人持火药枪和尖刀,采取挖墙入户的手段抢劫被害人刘永久的人民 币3000元。离开时又以杀害刘的两个孩子相威胁,让刘准备现金7000元,于7日后送到临泉某镇西边的木料行,刘被迫于七日后到指定地点交给苗振经 3000元。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振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苗振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有漏罪未追究,应对漏罪分别量刑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苗振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苗振经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犯罪 事实,对抢劫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敲诈勒索罪,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苗振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苗振经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苗振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苗振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苗振经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敲诈勒 索罪,因与原判决认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苗振经在判决宣告 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苗振经死刑。并由院长签发了死刑执行命令。
二○○二年九月五日,苗振经被执行死刑。
[主要问题]
被告人苗振经在验明正身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如何处理?
对此在审理过程中,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苗振经在验明正身时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的抢劫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对他的死刑判决不可能改判,故不需要停止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苗振经在验明正身时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虽经查证属实,但原判决仍是正确的,故不影响执行死刑,不需 再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对被告人苗振经执行死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苗振经在验明正身时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判决,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苗振经在验明正身时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我们赞成本案第四种意见,即本案应当停止执行,并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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