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逼迫被害人带其入室进行抢劫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情:
    2004 年2月某晚,被告人李某窜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某街道的一条小巷子上守候,企图抢抢劫过路行人。当晚12时15分,下班回家的女被害人张某经过该小巷,被 告人李某即上前将张某拦住,先殴打、威胁张某,而后对其进行抢劫,并从其身上劫得现金100余元。因觉“战果”太少,被告人李某又逼迫被害人张某将其带至 暂住房内,搜走人民币300余元及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第二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性质属入户抢劫。被告人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辩称:在张某的住房内并未实施暴力,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判决: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入户犯抢劫罪,判处12年。

    点评: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到了被害人的暂住房内并没有实施过暴力,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解应该 予以采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在路上殴打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财物后,又逼迫被害人将其带至暂住房内,对被害人的威胁、胁迫是持续的,其行为性质属于 “当场”户内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后法院采信了后一种意见。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对其规定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的法定刑幅度,足见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认定入户抢劫,应把握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入户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入户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等为目的。二是暴力或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被害 人张某的暂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户”的界定。被告人李某逼迫被害人张某将其带到户内,其入户 目的是为了再劫财这是显而易见的。被告人李某的对张某的殴打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外,但此后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张某带其到住处,其逼迫以致张某不敢反抗的状态是 持续的,应认为在户内有暴力胁迫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因此,人民法院以入户抢劫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量刑是正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