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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吉顺,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任纯贵,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许国裕,

    被告人徐长寿系杭州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职工

    2003年6月20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许国裕犯,被告人徐长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8月,杭州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下称桐庐洪风公司)与其它企业合资成立杭州神力助燃剂有限公司(下称桐庐神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俞正良。之后成功研制出“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

    1995 年4月,被告上海远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顺经与桐庐洪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正良签订一份《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生产、应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远悦公 司在上海市范围内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的待遇,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权,但无技术转让权;配制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不包括药剂、稳 定剂、药剂的配方)的工艺流程技术转让。

    此后,上海远悦公司先后在上海华联轧钢厂、上海钢铁三厂等企业推广应用重油掺水技术。 1999年3月20日,上海远悦公司又与桐庐洪风公司签订一份《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书约定:上海远悦公司在上海金山石化乍浦油 库推广应用桐庐洪风公司研制的“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桐庐洪风公司向上海远悦公司提供“HF重油节能添加剂”, 上海远悦公司按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 企业标准在用户使用现场验收,但对药剂成份不作验收。同年8月上海远悦公司与桐庐神力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但二份合同均未能履行。2000年3 月,上海远悦公司与桐庐神力公司签订一份《HF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未能履行。

    199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吉 顺、任纯贵未经桐庐洪风公司同意,擅自将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助燃清洁剂送至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测试,通过化验剖析,掌握了该配方。为了确定配方 成份和配比含量,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又通过被告人许国裕找到被告人徐长寿对配方进行核实。2001年5月,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通过被告人许国裕向徐长 寿了解膨化剂、添加剂配方,并拿出化验所得到的助燃清洁剂配方让徐确认,待得到徐长寿证实后,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通过许国裕付给徐长寿人民币3万元,被 告人许国裕也得到2万元。

    2001年12月,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利用得到的配方生产出膨化剂 、助燃剂和其他添加剂,以自己单 位的名义在上海金山石化乍浦油库进行试烧,共使用掺水重油100余吨,经上海市节能检测服务中心对比测试,节油率为19.09%。桐庐洪风公司发现后,即 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徐长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交赃款3万元。被告人许国裕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万元。

     公安机关在期间,对桐庐洪风公司、桐庐神力公司开办以来投入的研制开发费用通过桐庐强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1993年3月至 2001年,桐庐洪风公司投入总额为423.25万元,其中,开办及管理费117.7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11.17万元,投资开发研究期间形成存货 194.38万元;桐庐神力公司帐面反映投入总额为438.05万元,其中,开办及管理费163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02.76万元,投资开发研究期间形 成存货167.27万元。

    2003年6月4日,公诉机关委托杭州信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F重油掺水技术”、“燃油助燃剂技术”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2122万元。

    桐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公安机关从金山石化提取的被告单位生产的膨化剂、助燃剂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总价值为52.8507万元。

    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桐庐洪风公司、桐庐神力公司的重油掺水技术、燃油助燃剂技术为两公司开发研制、推广应用,只有该公司极少数人掌握配方,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明知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包括配方,擅自进行化验、剖析,并以贿买的方式向知情人徐长寿核对了解配 方,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许国裕主观上明知而参与,是共犯,均应定罪处罚;被告人徐长寿 作为少数掌握秘密的人,不顾本单位利益,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于2003年 9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10万元。被告人陈吉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二万元。被告人任纯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许国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并处罚金一万 元。被告人徐长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不服判决,以本案的损害结果不存在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2004年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徐长寿不顾本单位利益,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没有异议。

     第一种意见,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许国裕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侵权行为已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没有异议。但认为,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 密罪,犯罪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现有能证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书,但二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造成损失的具体 数额是多少;价格鉴定书虽有具体价值,但价值中包含成本费用,所以认为这三份证据都难以确认损失的具体数额,定罪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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