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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触目惊心:内蒙古一起特大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特大诈骗案初现

    2007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受害人高利娟报案,被告王秀玲及丈夫李建军于2004年至2007年共骗走人民币56万元。紧接着,乌兰浩特市兴安农村信用社主任张秀华报案称:2003年12月至2006年,共被王秀玲骗走200余万元,并称还有好多受害人被骗,数
额巨大。兴安盟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初查,结果是:初步能够落实的受害人多达80余人,金额合计约在1500万以上,此数额与法院后来认定的相差甚大。据公安部门分析,原因主要是法院取证时因为赃款已经去向不明,许多人怕王秀玲被判刑后钱更加要不回来,替王秀玲作掩护不肯承认被骗;还有的部门被骗不敢报案是怕负监督责任;有的是被骗但拿不出条子证明等等情况。

    2007年6月4日,兴安盟经侦支队对此案立案,首先最重要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王十分狡猾,手持几十个手机卡,四处躲藏,3个月时间过去了,民警们一无所获。2007年6月11日,受害人高利娟报称王秀玲给她来电话还让她帮忙借40至50万,民警们得知情报后,经严密监控蹲守于6月11日下午将王秀玲缉拿归案。6月12日,王秀玲被刑拘。审讯中,王拒不承认有诈骗行为,一口咬定是民间借贷,并有能力偿还。此时她已无其他资产。多次审讯后,王没有认罪表现,并且拒不交待赃款去向,案件一度进入僵局。

    专案组分头行动,一是对王的住处和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对其公司账目凭证彻底清理;二是对其亲属后期成立的两个苯板厂进行调查,防止资产转移;三是将其所有的亲属关系人列名单,制表后在全盟范围内的各银行、信用社清查王的关系人账户和资金流向。

    首先外围查实王秀玲的苯板厂已被法院以145万元拍卖给了个体户康枫。王的妹夫刘志学在突泉县租房开的苯板厂,也被法院扣押,其设备、原材料不超过30万元,现刘与王的妹妹离婚,且苯板厂是王的侄儿王健明投11万购买的,这两个苯板厂不是被害人所提供的王秀玲的资产。其次王秀玲的30余位关系人的各银行记录显示反映,均没有大数额的存款结余,有少数大额转账记录经与王秀玲核对,都是销售周转款项。证明王起码在兴安盟没有大额存款记录。再次对王秀玲经营的汽贸公司财务账目清理中发现王的外借款未入账,均为体外循环,反映不出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王在外面向谁借钱,把钱花到哪里了一概不知,只是把费用简单记账,向税务报假账就行了。巨额资金哪里去了?不得而知。

    审讯王秀玲成为问题的关键,起初王拒不承认是诈骗,几名民警反复同被害人一笔一笔核对后,再同王秀玲核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王终于交待了同丈夫李建军合伙诈骗的整个过程。2007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秀玲被逮捕。2007年8月17日,李建军被刑事,,2007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建军被逮捕。但在讯问王秀玲赃款去向时王一口咬定赔钱了,但不交待赔在什么地方,公安部门历时4个多月才侦查终结并向检查院递交了意见书。

  王秀玲其人及骗术

    生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的王秀玲家境贫寒,她17岁参加工作,在兴安盟科右前旗拖拉机修配厂当工人,38岁前经营个体汽车配件商店,2002年购买了乌兰浩特市佳泰苯板厂,起步经营生产建筑材料“苯板”,2003年3月注册开办乌兰浩特市亿佳泰机动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同其兄王发合作开办农场。

    2002年12月,王秀玲将频临破产的乌市佳泰苯板厂以35万元购买下来后,当时苯板销量很好,但苯板卖给房产开发商后,只能等楼房建好后作价抵账,得到的只是房产,不能直接返款,资金无法周转,王秀玲只得向各银行再贷款或向个人借款。经营的农场也是投入大、收获小。在别人的策划下,兴安盟某银行领导投资100万元同王共同销售各类汽车,采用方式是:购车人首先在王秀玲处申请购置汽车,王同该行有协议:由该行提供50%购车贷款,并委托王协助该行按期收取购车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购车人在王的亿佳泰车行同王秀玲签署购车合同和银行提供的贷款协议,然后交纳50%的购车现金和王自订的所谓“购车违约金”、“预付款”、“保证金”、“佣金或手续费”等等大约1万元左右的费用,购车时的另50%由王秀玲自己垫付。购车手续押于银行,购车人需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直至还清,才能退回购车手续和“保证金”、“违约金”。

    汽贸公司起初运作很好,每台车王秀玲净挣1至2万元,后来随着销量增加,王手头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垫付款,银行贷款手续繁琐或因贷款规模不够,贷款迟迟下不来,王不得不请客送礼,增加了费用,有时将多个购车人的预付款作为另一半本金垫付购车,10台车款只能购5台,车主天天催车,王不得不天天撒谎,不是贷款没来,就是厂家批量生产没有货,车主没办法只能要求退款,王就得各银行跑贷款,找朋友、亲属借个人款,哪怕二、三分利息也借,并且向银行透支,拆东墙补西墙,资不抵债,恶性循环,后期发展到银行、个人多头起诉,2006年一年里,苯板厂被法院扣押拍卖抵贷,住宅、门市楼、办公桌椅及丈夫李建军的工资全部被法院还债,王不得不继续骗钱,四处逃避,直至案发。

    案件剖析及反思

    王秀玲的犯罪手段并不复杂,也可以说没有太多的科技含量。

    手段一:利诱加欺骗实施连环诈骗。比如:王某某被骗案,王秀玲提出让王某某帮助借钱,给3分利,几年里王某某先后帮她借款15万余元。事后王某某多次向王秀玲讨债,但没有结果,王某某只得自己借钱替王秀玲还债。

    手段二:以丈夫签字担保博得信任。王秀玲的丈夫李建军是国家工作人员,任乌兰浩特市小额稽查所所长。有许多人不熟悉王秀玲,,但有李建军签字就敢借给王秀玲钱了。

    手段三:以虚假财务报表高额分红诱惑。王秀玲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诱惑张某某说车行年赢利100多万元,让张入股,张把农场卖了78万元,王又找了两个假股东签字,让张任监事长,答应每年分给张50万元利润,张共计被骗1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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