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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拘禁债务人、擅自扩大索债数额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独立的两个犯意和行为

案情:2006 年1月10日,郭某和许某预谋绑架谢某,逼谢某家人偿还其债务,郭某担心势单力孤不能成功,便找刘某帮忙,并告诉刘某:“谢某欠我50万元货款,你帮忙把 他绑了,让家里人交钱赎人,事成之后给你5万元酬金。”刘某答应了。1月11日晚上7时许,郭、许、刘三人驱车来到谢某家门口,当谢某出门时,三人拦住谢 某,采用持刀恐吓、动手殴打的手段将谢某绑上车,带至外地一宾馆看管。两天后,郭某让刘某给谢某家里打电话要货款,刘某遂打电话给谢某家里人索要60万 元,后三人在银行取款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郭某和许某定性没有争议,而对刘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构成,理由是:刘某为了给郭某要回货款才实施了拘禁行为,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 某行为构成。理由是:刘某虽然是为帮郭某索要货款而绑架谢某,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但刘某在完成为郭某索债而绑架他人的行为后,擅自扩大索 债数额,对多出的10万元,其主观故意已经发生转变,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刘某的拘禁行为已经不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 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在主观上具有帮人索债、勒索财物的两个犯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两个客体;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索债型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来索取本属于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勒索型绑架罪是要通过拘禁行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勒索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 的。本案中,要认定刘某具有几个犯意,需要认定刘某向谢某家人索要60万元是否受同一主观意志支配。刘某明知郭某对谢某享有50万元债权而实施拘禁行为, 其目的是要帮助郭某实现其债权,这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另外,刘某对擅自增加的10万元“索债数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主 观特征。

从客观方面看,索债型 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均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后者客观上表现为复合行为,除了拘禁行为,还包括勒索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为了帮郭某 等人索取50万元债务,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劫持谢某到外地某宾馆,其非法拘禁的行为已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临时起意,向谢某家人打电话时多索要了 10万元债务,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范畴,既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符合绑架罪客体的复合性,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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