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投放危险物质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情:
     被告人王某平时一直因为其坡地被放荆棘阻拦等原因而对邻居方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3年7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趁其邻居厨房不上锁且 无人之机,拿一瓶液体毒鼠药窜入其邻居的厨房,将鼠药泼洒在一盘空心菜上然后离开,其邻居方家一家八口人,结果,其邻居方某某、方某某之妻潘某某、女儿方 某吃饭后于当天下午5时许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潘某某及其女儿方某(八岁)二人系因进食含有毒鼠强的食物而中毒死亡的。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投放毒鼠强到他人的食物中的方式针对特定的人进行报复,致人死亡,其行为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公诉机关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成立。

    另一种认为,被告人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点评: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确认具有困难性。

     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依据。但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时,司法人员所能依据的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共同犯 罪的有的有同案人的供述,有的犯罪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但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罪过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只能是被告人的供述,因为犯罪主体对危害行为 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有犯罪主体本人最直接地清楚,其他外在的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都是不直接反映犯罪人内心世界的间接证据。按证据规则,孤证 无效。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确认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 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实践界一致认为:“由于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故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相当困难的”(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 《刑法学》[上]第191页)。但是不能因为困难便无所作为,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客观上可认识的可能性、间接证据的存在和作用,更不能放弃追究犯罪。 因此,刑法学界和实践界提出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险行为中”(有的人表述为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永远表现在客观行为中)的论断 (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189页),另外,《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见前文)。

    (二)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险行为中。

     “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如实地查明行为人的真实的心理态度,并判断该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不可否认,由于主 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故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 向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椐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在判断犯罪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时,应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因为人的活动受其主观心理支配,故人的活动是其主观心理的外向化、客观化,直接表 明支配该活动的是何心理态度。第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实施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与之后,总会以不 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状态。因此,行为的相关因素对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能起重要参考作用。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 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第三,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动机与效果……,二者并不统一的情况是大 量存在的。……,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危害结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推测行为人心理 态度的一种根椐,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想到有其他种种可能性。”(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192 页)。

    (三)本案存在着被告主观上有故意杀人和投放危险物质的两种罪过并存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确认被 告人的主观罪过是困难的,因此,除了被告人供述外,必须结合间接证据(如有),从客观行为方面推认行为人的罪过,探究被告人可能存在的不止一种的心理态 度。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且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一定要想到有其他种种不同的罪过的可能性,以主客观相结合的 原则和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的论断作为依据进行判断。本案中,确认被告人的主观罪过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用投放毒鼠 强到他人食物中的方式针对物定人进行报复,致人死亡,其行为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持杀(特定)人的故意。笔者认为,这是简单地用效果 来逆推动机,只认定一种可能性(故意杀人的罪过的可能性)而否认还有另一种可能性(投放危险物质的罪过的可能性)。下详述之。

    1、 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和立法。我国刑事学上对犯罪故意的概念一般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的规定而把犯罪故意定义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有机统一 才是犯罪故意(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193--194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