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3:00

一、案情
    2003 年1月,被告人吴志平租赁了一辆中巴车进行非法营运,并于雇佣了被告人周丽俊、张正平、王海军售票。同年2月底,被告人张正平提议在中巴车上“宰客”,并 商定由自己把门,吴志平开车,王海军和周丽俊卖票收钱,收多少听他的。四人按此方法结伙在中巴车上“宰客”数次。

    3月3日晚,被 告人吴志平讲,“最近开销太大”,被告人张正平即提议当晚接船班时多收一点。次日凌晨,在南京港四号码头,被告人张正平安排临时来车上玩的被告人潘和平在 他们“宰客”时充当“托”,潘同意。被告人王海军、周丽俊以到火车站每人2元车费为幌子,将曹清合、余思宇、罗楷等十余人招揽上车。客满后,被告人吴志平 即驾车绕小路行驶,至南堡公园附近时,被告人张正平叫王海军、周丽俊收每位乘客40元车费。王海军先向潘和平收钱,潘假装嫌贵,不肯买票,王打了潘两记耳 光,潘遂掏出100元人民币交给王。后王海军向罗楷等3人索要120元车费,罗楷不同意,王海军与周丽俊从罗上衣内侧口袋中掏出人民币100元,罗楷等3 人讲他们已身无分文,哀求王给他们一点打电话的钱,王海军遂还给罗楷5元钱。随后,王海军又叫余思宇付40元车费,余思宇因害怕被打,递给王海军50元人 民币,王找给他10元。王海军又向曹清合等10人索要400元人民币,曹不肯给,张正平、王海军、潘和平3人围殴曹,曹被逼无奈同意掏钱,王海军即从曹口 袋内掏出人民币100元。其间,被告人周俊丽假装打手机喊人、恐吓乘客,并将欲到前排帮助曹清合的同行乘客按在座位上。另外,被告人王海军等还收取了其他 3名乘客70元人民币。在南京市火车站和安怀村附近,五被告人让众乘客陆续下车。此行非法所得305元人民币。同年3月6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举报将吴 志平抓获,吴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3月7日,潘和平、周丽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次 日,张正平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平、吴志平、王海军、 潘和平、周丽俊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客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 人张正平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系。被告人吴志平归案后有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和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亲属积极预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丽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 轻处罚;其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抢 劫罪。被告人吴志平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吴志平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亦予采纳,综合以上情节,对被 告人吴志平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平、潘和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吴志平、潘和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吴志平负责开车,后 拿出公斤扳砸副驾驶工作台威吓曹清合;潘和平先是充当“托”,后参与殴打曹清合,均不能认定系从犯,但结合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量刑时 可予以考虑。被告人潘和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正平、吴志平、王海军、潘和平就犯意的提起、实施威胁或 暴力手段的细节各自提出的辩解意见,均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 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吴志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海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潘和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丽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8月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志平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现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非法营运过程中使用一定的暴力手段“宰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受害者大多是外地人,报案的较少,故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常见。围绕本案如何定性,曾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五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此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五被告人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强迫他人接受 服务,此行为侵犯的是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和被害人的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 名,它与抢劫罪有一些相似之处,即: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二者混淆,但是具体分析,我们不难 发现二者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

    1、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自愿、公平的原则,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