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失效日期:1993110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