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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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