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还债中的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