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1088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105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一、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二、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你们同意,请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徒刑监外执行”不能做为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女犯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