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37号关于刑期的最高期限等两个问题的请求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根据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判处管制只适用于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应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六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