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解读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哪些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www.110.com 2010-07-15 13:56

    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淫秽物品等行为。具体一点说“复制”就是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就是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画册。“贩卖”就是故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就是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五种行为其中的任意一种,并且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就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