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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www.110.com 2010-07-15 13:53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行为人在选举中实施了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情况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者隐瞒,不致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既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上述列举的破坏选举的手段,行为人具体采用何种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了上述手段之一,破坏了选举或者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就构成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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