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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待被监管人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5 13:53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的行为。如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但依照监管法规的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某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必要的禁闭、使用手铐或者其他械具或者强制劳动等,则不能认定为体罚虐待,不构成犯罪。 “被监管人”是指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中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劳动教养机关被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如果体罚虐待的不是被监管的人,则不构成本罪,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手段恶劣;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恶劣影响;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发生监管人员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罚呢?根据刑法的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也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指使”,是指监管人员指挥、唆使、命令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监管人。这种情况实际是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一种规避法律的作法,不仅影响恶劣,而且会因此而使一些经常殴打、体罚虐待他人的被监管人成为牢头狱霸,妨害正常的监管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致人伤残、死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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