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2)
www.110.com 2010-07-15 13:53
四、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户”;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户”。司法实践中,对于兼具经营和居住两种功能的场所是否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则应依据 “户”的基本特征和案件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判定。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场所,即使其中可能有供家庭生活使用的设施和长期居住的人员,由于其对外界开放,行为人可不经主人允许即进入室内,尚未处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不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不宜认定为“户”;对于在白天营业间歇时,行为人以购物为名非法进入屋内实施抢劫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牰杂谝辜涫芎θ艘淹V褂业、且已转为家庭生活状态的,无论行为人是非法强行进入还是假借购物的名义骗开户门实施抢劫,其行为均符合“入户”的特征,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芳芳商店店主陈云飞并未关门停业并进入休息状态,而是正准备拉下卷帘门停止营业,被告人即以购物为由进入店内,店主遂继续营业,在这种情形下,芳芳商店尚不完全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及家庭生活的特征,不宜认定为“户”。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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