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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私犯罪的调查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7:38

一、 当前走私犯罪的特点

  这26宗走私案件中,涉案被告人共87名(其中自然人86人,单位1个),偷逃应缴税额达3001万元。其中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2宗,占案件总数的46%,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至50万元之间的为9宗,占案件总数的35%。共判处被告人87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0人,重刑率为11.6%;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72人,占83.7%;判处70人,缓刑率为81.4%。判处总数为14792万元,罚金刑达98.8%。

  (一)大多是自然人犯罪,以间接走私方式为主。走私犯罪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犯罪,共25宗,占犯罪总数的96%,单位犯罪1宗,占犯罪总数的4%。而且主要是间接走私,具体表现为与香港的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从中收取船租和佣金,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此种类型犯罪为18宗71人,占犯罪总数的69%,其中以渔民为多,占犯罪占了48人,其文化层次低,且大都家庭贫穷,根本无力缴交罚金;另一种是后续走私犯罪,即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有7宗,占犯罪总数的27%.

  (二)内外勾结,实行共同犯罪。香港走私犯策划、指挥,大陆走私共犯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接货,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卸货,内外勾结,协同作案。香港人幕后指挥和操纵的走私案达24宗。作为主犯的香港走私犯使用化名、单线联系,案发后能轻易逃避打击,成为漏网之鱼,风声一过,再找协作者作案,使得走私犯罪屡禁不绝。

  (三)走私对象集中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有23宗,占总数的88.5%。其中,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达16宗,占总数的615%,主要为盗版光碟、汽车零配件、电子元件、胶卷、植物油、烟酒等;陆上走私属于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的6宗,通过多进口原材料同国内购买原料混合加工,在境内销售牟利的1宗,且为单位走私。倒卖进口保税指标、来料加工指标走私犯罪较为隐蔽,且多为港、台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报关员与境外港商联手,破案难度较大。

  二、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

  我国《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多少设立了三档刑。但有些走私货物很难估价,从而使得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没有客观标准。如我国把走私盗版光碟作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加以认定,由于盗版光碟是禁止买卖的,如何认定每张盗版光碟价格及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难以把握。该市26宗走私犯罪中有5宗属于走私盗版光碟,数量高达370余万张,海关在认定这些盗版光碟的应缴税额的标准不一。如王某等3人走私盗版VCD影碟213000张,认定该批物品偷逃税额393715元,即每张影碟逃税1.85元;而对陈某等8人走私盗版VCD影碟1678081张,海关则认定偷逃税额为3500741元,即每张影碟逃税额2.09元;再如对陈某等4人走私盗版VCD影碟40万张,海关认定偷逃税额为277264元,每张影碟逃税仅为0.69元。由此可见,对盗版光碟偷逃应缴税额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审判人员在法律上确认偷逃应缴税额只能按海关认定的数额为准,而不同海关认定的标准差距很大,导致审判结果不一,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现行刑法对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量刑幅度以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多少为标准,设立三档量刑,这同样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走私固体废物应以重量为计算单位,以便统一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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