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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获得专利能减刑(下)(2)
www.110.com 2010-07-13 17:35

  三、认定重大立功不需要罪犯放弃专利权

  首先,罪犯有发明创造给予减刑具有客观依据。第一,根据劳动改造的基本原理,劳动是改造罪犯思想、矫正罪犯行为的基本途径。罪犯的发明创造是其艰苦的脑力劳动的成果,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劳动的两种形式。罪犯有发明创造说明罪犯能够自觉参与劳动改造,努力将自己改造成对社会有益的人,这与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给予罪犯减刑有理论依据。第二,从社会效果来看,在知识经济时代,发明创造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是不言而喻的,罪犯有发明创造说明其对社会有贡献。给予罪犯减刑有事实依据。第三,在政策层面上,坚持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既定国策。罪犯“有发明创造”而给予减刑有政策依据。

  其次,罪犯有发明创造后向国家申请专利,不影响其行为的社会有益性。专利权制度实际上是促进专利权人和社会共赢的制度。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在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因为罪犯申请了专利,就认为是罪犯仅仅追求私利,而否认其对社会做出了贡献。

  最后,要求罪犯放弃专利权不具有合理性。专利权虽然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是其核心是财产性权利。如果认为只有当罪犯放弃专利权才能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罪犯放弃财产性利益,凸显了以钱换刑的弊端,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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