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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出台投案自首处理意见 从重处罚数种行
www.110.com 2010-07-13 17:52

为推动全区追逃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敦促负案潜逃人员投案,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受奖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鼓励负案潜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并出台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一、负案潜逃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居住地人民检察院或向就近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的均适用该意见。

二、凡贪污、受贿3万元以下,行贿、挪用公款5万元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交待罪行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可以免除处罚;涉案金额虽然较大但自首后积极退赃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就近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投案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件、电话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在家属、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包括经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而后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视为自首。

四、对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二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可以暂不采取和的。

同时,对几种行为将从重处罚:

一、对限期内拒不交待罪行,被他人检举揭发的,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毁灭罪证等活动的,或阻挠他人坦白检举,或威胁、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和窝藏罪证、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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