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罚量刑 > 刑法判罚原则 >
权利保障优先乃是罪刑法定应有之义
www.110.com 2010-07-13 17:0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定的基本理念和要求。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精髓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限制。刑法具有两种重要职能:社会保障功能和权利保障功能。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于防止社会成员对社会、他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它以处罚犯罪人体现这一功能的方式。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在于防止国家对个人所加的非法侵害,以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影响。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要求刑法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又要求刑法成为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屏障,刑法权利保障优先的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刑罚权与基本人权发生抵触时,与其牺牲基本人权,毋宁放弃刑罚权。所以,树立刑法之权利保障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顺利实施的关键。

    坚持罪刑法定,不仅意味着在犯罪的实体认定上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同样应当依据所确定的案件“流程”和证据认定规则。所谓“实事求是”,在法庭上并不是指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而是人们提供了多少可信的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什么。从罪刑法定原则和诉讼证据规则角度看,因为犯罪必须通过足够的证据才能获得证实,被证实了的行为又必须被刑法明文宣布为犯罪时,才能最终加以确定。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诉讼体制下,我们必须正视还有一些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不能为了不放过想象之中的“犯罪”,而人为降低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严格要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