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张某以帮助找对象和帮助找工作等诱骗手段,将同村的两位女孩拐骗至山东某县。在准备出卖的过程中,被害人发现情况不对,趁夜间李某和张某看管不严时跑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和张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该案定性为拐卖妇女罪不存在异议,但对该案是犯罪既遂还是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张某已经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两名被害人骗出,而且使被害人在其控制之下,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两名被害人出卖,仍应按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以出卖为目的,以找对象和帮助找工作为诱骗手段,将两名被害人拐骗到山东某县,虽然已实施了拐骗行为,并将被害人进行了控制,但未能实现出卖的目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根据《》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本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的自然人。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都是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是否符合该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六种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六种行为可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拐卖妇女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的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都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实施不同阶段的行为,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同。实施手段行为的,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的控制之下即达既遂。本案李某、张某实施欺骗,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已完成了拐骗行为,虽然由于被害人逃跑并及时报警,使二人出卖被害人的目的未能实现,但是二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具备了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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