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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实施之保障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和要求。1997年刑法将罪刑法定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衍生出具体的刑法要求,如类推制度的废除、反对扩张解释、反对不定期刑、限制溯及既往、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程序公正等。

    立法上的规定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了实施之保障,罪刑法定原则之实施保障是一系统工程。

    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阐释,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观念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实质是一次深层次的观念变革和价值工程重塑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精髓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限制,以此为基准,我们应有针对性地树立刑法的人权保障优先观念。

    众所周知,刑法具有两种重要职能:社会保障功能和权利保障功能。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于防止社会成员对社会、他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它以处罚犯罪人作为表现这一机能。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在于防止国家对个人所加的非法侵害,以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影响。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要求刑法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又要求刑法成为公民人权保护的大宪章,这种矛盾和对立使我们对功能在选择上必须做合理的价值判断。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为我们解决这一矛盾开启了一扇大门。罪刑法定原则登上历史舞台的基本属性倾向于保障人权,增强安全感,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当今,罪刑法定原则获得了更为明确的立法基础,即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因而,刑法权利保障优先的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题中应有之义,当刑罚权与基本人权发生抵触时,与其牺牲基本人权,毋宁放弃刑罚权。可以说,没有刑法的权利保障优先观念,就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和自下而上的空间。所以,树立刑法之权利保障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顺利实施的关键。

    二、在立法环节,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之规定使其实现了立法化,但不等于实现了其价值。立法机关为使罪刑法定原则在最大限度内发挥其价值,在规定犯罪和刑罚时,尽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立法漏洞和立法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立法漏洞的根源在于:受法律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制约和影响,法律条文并没有也不可能对各种犯罪的构成及定罪量刑作出列举,因此,一些内涵不十分确切的文字,如“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等生活用语成了法律专业术语,这显然给立法造成了漏洞。立法滞后性的根源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迁,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地规定将出现的犯罪,从而产生立法上的滞后。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隐患,削弱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价值。

    立法的漏洞和立法滞后性给罪刑法定原则带来的隐患,只能通过立法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是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延续。立法解释不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弥补立法漏洞,改变立法滞后性的局面。但问题在于,我国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之后,就很少行使立法解释权,使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明确化特性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之后,刑法的明确化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解释权,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所以说,立法解释权作为立法权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法律漏洞,变立法滞后性为可操作性,由此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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