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认定(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认清了绑架罪的客体特征,有利于司法人员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观。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绑架案时,要以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为主要宗旨,准确认定绑架罪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例如,关于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与犯罪中止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是复杂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绑架他人和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由于自动放弃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勒索行为,属于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6,即如果绑架者尚未来得及勒索财物或自动放弃勒索财物的,其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偏颇,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后,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理由是:第一,符合绑架罪犯罪既遂的法定标准。所谓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同一犯罪的一切构成要件。在前述行为中,行为人客观上有绑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已完全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至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是否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勒索行为,见认定绑架罪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部分)。第二,有利于严格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且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不论是否勒索钱财,也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只要行为人一实施绑架行为,即对其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这有利于遏制近些年来日益猖獗的绑架犯罪,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绑架案件,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未及勒索财物或财物尚未到手,司法机关均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其实际效果比较理想。与绑架罪既遂相对应的是绑架罪的未遂,笔者认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救助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前述持绑架罪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的人还认为,如果一经实施绑架行为,即使行为人幡然醒悟,自动放弃勒索钱财行为,并将被绑架者释放,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就等于否定绑架罪中犯罪中止的存在,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我们认为,在绑架罪中仍然在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且并未实际控制被害人时,自动中止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的暴力、胁迫等犯罪行为时,应认定为绑架中止。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他人以后,自动放弃勒索钱财行为并使被害人恢复自由的,应认定犯罪既遂,这可以体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精神。同时,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7主客观相结合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在认定绑架罪的司法实践中,同样必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有利于把握绑架罪的基本内涵,区分绑架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在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中,主客观相结合原则表现为:在客观上,行为必须有绑架他人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绑架他人的基本犯罪目的。这样界定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与有些学者观点不同。例如,有观点认为,绑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8我们认为,绑架罪在客观上只要求具备绑架的基本构成行为即可,不能把勒索钱财也包含在客观构成要件中。道理在前文已有论述,主要考虑加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不把勒索钱财行为作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看待,在绑架者已绑架他人,但尚未勒取钱财或钱财尚未到手时,即以绑架罪既遂定罪,有利于从严惩处绑架犯罪。在主观方面,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心理必须与客观行为相对应,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绑架他人的犯罪目的。如此理解绑架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可能会令人产生疑问:新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否是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目的?勒索财物的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结合原则,量刑必须有客观的构成行为与之相对应?笔者认为,新刑法关于绑架罪主观方面的特别规定,使绑架罪成为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是指具有一定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所以也叫超越的内心倾向。9还有学者认为,目的犯中包含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一般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的目的是超过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独立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10在绑架罪的主观方面,一般犯罪目的是构成要件的,与客观上单一的绑架行为相对应,指以绑架他人为目的;特定犯罪目的是否构成要件的,刑法规定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由于勒索财物是目的,故现实的勒索行为并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绑架他人才是本罪必不可少的行为。?灥比唬?强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外的特定目的,并不是说此“目的”?灴捎锌晌蕖T谒痉ㄊ导?中,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具有勒索钱财的犯罪动机,否则,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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