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 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注释]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化运动,而且应该使相当数量的社会危害行为犯罪化。[注释]那么,颁布实施一年有余的新刑法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缩小或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问题上究竟采取了何种态度?冷静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审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关涉到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方向。经过审视,才能明了新刑法对缩小或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之争论的态度取向,也才能明了新刑法的处罚范围是偏大或是过小。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就会造成一种沉闷闭塞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和鼓励人们大胆创造,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压抑的心理,民主自由气氛则难以活跃;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小,则无法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刑法的保护机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这两种调控模式都对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不利,因而都不甚理想;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就应该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有针对性地缩小或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使刑法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合。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基本合理,则在现阶段就应尽量对新刑法的其他不足予以改进。因此,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价决定着目前我国刑法的改革重点。??
其次,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方向。“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注释]要使刑事立法这种静态规范发挥社会调节功能,必须通过法官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机械地操作法条,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而是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刑法的处罚范围。[注释]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过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可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根据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相应地对刑法中的一些概括性规定作扩大解释,适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宽,法官就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刑法条文作缩小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新刑法处罚范围如何会影响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方向,也即影响具体的司法运作。??
最后,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还会影响到民众的规范意识。民众的规范意识取决于对刑法的现象、本质和作用的认识、解释和评价。经过评价,如果认为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合理,则民众难以树立对刑法的确认,因为“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于法律?”[注释]这样的刑法只会导致民众的厌恶情绪和排斥的心理,进而不利于刑法的推行。而新刑法出台之后,民众似乎有一种普遍的反应,即新刑法的条文太多,罪名太多,一提到新刑法就有种畏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及时对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作一番思考,以诱导民众确立对刑法的忠诚。??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注释]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化运动,而且应该使相当数量的社会危害行为犯罪化。[注释]那么,颁布实施一年有余的新刑法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缩小或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问题上究竟采取了何种态度?冷静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审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关涉到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方向。经过审视,才能明了新刑法对缩小或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之争论的态度取向,也才能明了新刑法的处罚范围是偏大或是过小。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就会造成一种沉闷闭塞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和鼓励人们大胆创造,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压抑的心理,民主自由气氛则难以活跃;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小,则无法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刑法的保护机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这两种调控模式都对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不利,因而都不甚理想;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就应该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有针对性地缩小或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使刑法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合。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基本合理,则在现阶段就应尽量对新刑法的其他不足予以改进。因此,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价决定着目前我国刑法的改革重点。??
其次,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方向。“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注释]要使刑事立法这种静态规范发挥社会调节功能,必须通过法官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机械地操作法条,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而是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刑法的处罚范围。[注释]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过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可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根据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相应地对刑法中的一些概括性规定作扩大解释,适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宽,法官就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刑法条文作缩小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新刑法处罚范围如何会影响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方向,也即影响具体的司法运作。??
最后,对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还会影响到民众的规范意识。民众的规范意识取决于对刑法的现象、本质和作用的认识、解释和评价。经过评价,如果认为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合理,则民众难以树立对刑法的确认,因为“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于法律?”[注释]这样的刑法只会导致民众的厌恶情绪和排斥的心理,进而不利于刑法的推行。而新刑法出台之后,民众似乎有一种普遍的反应,即新刑法的条文太多,罪名太多,一提到新刑法就有种畏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及时对新刑法的处罚范围作一番思考,以诱导民众确立对刑法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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