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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改革论略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作者简介」张绍彦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兼任中国监狱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研究员等学术职务。

    「正 文」

    一、问题及其意义

    (一)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

    第一,监狱改革的动因。监狱改革的动因在于,现时的中国监狱工作存在着需要革新的部分。这种革新便不再是对该部分的修正和完善,而是对改革部分的一种否定和改变。从“监狱经济”出发,“监企分离”、“现代监狱企业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等等,都是对中国监狱犯人劳动问题的修正和改善。我们认为,姑且不论其科学性和可行性,但就改革的意义上讲,这些都还不能属于改革的范畴,不宜冠之以改革之美名。如果说,要改革中国的犯人劳动和监狱生产问题,那么,首先就需要弄清楚改革什么。

    第二,监狱改革的目标。由于中国新生社会主义政权的特殊性,50年的中国监狱也经历了一条特别的发展路程。笔者以为,中国监狱的改革应当围绕如下几个基本的方面展开:

    一是监狱作为社会组织,其结构和功能的改革。就此而言,监狱改革的重点需要解决监狱办社会的问题。

    因此,监狱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这是专门监禁人的机构和场所。这就是监狱在社会组织系统中的角色和使命,办社会应当由其他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二是监狱管理体制及其法治化。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管理体制上它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基本的职能却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代表国家行使行刑权。因此,其活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服从法律而不是命令,即不依行政权规则为机制。这也就是监狱管理和运行机制中的依法治监和依法行刑问题。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和完善,中国监狱法制化改革的进程已经拉开序幕。当然,必须明确的是,监狱立法及其完善仅仅是监狱法制化的起始而不是它的终结。因此,中国监狱法制化改革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

    三是监狱的行刑手段。监禁、教育和劳动已经是我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三项基本的内容。

    在这一系列的行刑活动中,三大改造手段在作用于罪犯社会复归的目标上,如何突破既有的不合理的改造观念,如何在手段运用上切实保障罪犯的权利,把罪犯当人看,都必然成为监狱实施法治所不可回避的制度改善的内容。在三大手段自身的科学发展过程中,如何建立开放性的行刑手段体系,使行刑的狱内环境和社会环境实现改造功能的融合,则又是监狱改造手段的完善和发展又一全新的课题。就目前而言,对于劳动改造手段的具体运用与性质的再认识,是一个关系到监狱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在新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罪犯劳动是否具有经济功能的属性已在行刑理论研究领域引起了纷争,关系到监狱实现自身职能的纯化。罪犯劳动具有教育与矫正功能的认识已是一个为实践所证明的共识。但在劳动的目的和任务上,将罪犯劳动融入监狱经济,监狱企业的发展而造成的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同监狱经济生产效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已超出了问题存在的本来意义,成为关乎监狱的模式合理与否的制度构建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内生于中国革命实践中一直延用的生产体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监狱行刑机关的性质,也从不同方面干扰了刑罚实施的具体内容。

    第三,监狱改革的方略。中国监狱的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就注定了监狱改革在前进的道路上布满了荆棘、困难重重。监狱如何改革,笔者认为,需要对监狱进行“革命性的重新思考”。需要将改革所涉及的监狱价值层面的理性认识进行梳理,用理性构建监狱制度,以实现监狱从理念到实践的新突破。其次,中国狱制的发展自近代以来就开始落后于西方狱制的发展。因此,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用开放的心境,批判的精神对西方狱制文化中可以共享的文明进行吸收和借鉴,将狱制发展的普遍规律引介并交融于中国的监狱改革,使我国的狱制的发展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第三,中国的监狱改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时间上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的发展的特征。监狱的改革不能急于求成,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不同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条件下,树立切合实际的改革目标。虽然如此,却不可以“国情”为由而影响监狱的改革和发展,或使改革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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