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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不幸的。

  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具体承担,被害人可以就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由于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犯罪人,而实践中,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从而使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新西兰、英国、瑞典、前西德、荷兰、法国等国家已经在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制度。

  补偿制度的依据是刑法。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如果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利益,就不是很好地执行了法律。长期以来,由于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发案率高,我们一直强调打击犯罪,强调犯罪人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刑法的功能被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犯罪人对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立法上,不承认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补偿。

  对被害人的补偿,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提高办案效率,按照规定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赔偿责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包括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贫困的人,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状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国家和社会不能视而不管。国家承担的这种义务,应当由各级政府来具体执行,因为政府有稳定的税收来源,有财政预算,对被害人的补偿费用支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如果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害人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让政府履行。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都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当然,国家的这种补偿,可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也可以建立基金。

  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循。通过立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使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较为显著的位置,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忽视,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出。

  建立被害人损害补偿制度,解除被害人生活困境,实际上是让社会全体平等负担犯罪侵害后果的一种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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