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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摘要」

  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证据运用

  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一、种植罂粟涉及的证据问题

  (一)罂粟物种鉴定的问题(涉及对犯罪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查处种植罂粟的案件中,对物种是否要进行鉴定,公检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如果罂粟株茎大,或在开花结果时,容易认定,一般就不进行鉴定。如果在罂粟株茎小的时候,侦查人员见的多了容易辨识,但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未见过,就要求进行物种鉴定。公安机关认为,这不必要:一是不知哪个机构是鉴定的权威机构;二是送到远离公安办案机关的鉴定机构去鉴定,鉴定费、差旅费等花费很大,致使办案成本提高。公安机关现行的做法是,由上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出具鉴定证明。

  关于对罂粟物种的鉴定涉及两个问题:1、是否应该鉴定。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如果自己能够辨识罂粟苗的,这属于司法认知,就不需要再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罂粟苗是否为真。如果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不能识别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植物是否为罂粟苗时,提出对罂粟苗进行鉴定的,应该鉴定。侦查机关应出具鉴定结论证明该植物是罂粟苗。只有经过鉴定才能使检察官、法官对涉案的植物是罂粟苗形成内心确信。2、关于鉴定机构。应由权威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所设立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部门。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不具有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质疑,就会涉及重新鉴定问题。要是没有保存罂粟苗,无法再作出鉴定的话,可能导致证据缺失而无法定案。

  (二)关于种植罂粟株苗数量的计算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对罂粟株苗数量如何计算?公检法存在不同意见。检察院、法院要求株数必须精确到个位数;公安机关认为,对成片种植的罂粟采用人工逐株查数,很难精确到个位数。

  笔者认为,对大面积种植的罂粟采取人工查数的方法难以精确到个位,并会增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其计算方法可以3000株作为界线,对3000株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人工查数的方法得出确切的数字;对3000以上的案件,可以聘请权威部门按照抽样方式计算株苗数。但抽样要规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抽样计算只能由侦查机关以外的部门进行,不能由侦查机关自己抽样,因为抽样计算是门科学,必须由专门的机关进行,侦查机关的抽样往往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必须由侦查机关聘请,不能由乡政府等行政机关聘请(有时县、乡政府在扫毒工作中发现种植罂粟时,在案件移交侦查机关之前,进行罂粟株数计算),否则计算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抽样机关应具有权威性,如聘请林业、农业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四是要测量出总面积,才能使抽样更具有科学性。面积太小的抽样是不科学的;五是抽样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三)幼苗罂粟数量计算的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

  罂粟在幼苗时期,往往在一个穴位或者一个部位长出许多密集的婴粟苗,成材的过程中许多罂粟苗被人工拔掉或者自然死亡。因此,在认定罂粟株数时,在同样大小的种植面积中,罂粟是在成年期,还是在幼苗期,其数量可能差距很大。笔者建议,对幼苗罂粟可不按具体株数计算,由权威部门对穴状、条状、片状的罂粟幼苗进行计算。有其合理性,可供立法和高层司法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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