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内容提要」“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近年来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强调,表现在立法中重刑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在刑法中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大量增加。作者大胆建议:废除全部贪利犯罪的死刑,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积极适用死缓制度;慎重制作有关死刑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死刑复核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的立法精神、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恰当地运用死刑以及刑事立法中科学地完善死刑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法中规定死刑的政策依据

  一个国家是否保留死刑,如何在刑法中规定死刑,取决于该国统治阶级对于死刑的认识和态度。我国的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其中关于死刑的规定,体现着我党关于死刑适用的一贯政策,表明了我党对于死刑的认识和态度。重温中国共产党为我国制定的一贯死刑政策,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恰当评价当前的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自始至终地坚持“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正确思想,并将它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贯政策。

  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以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1948年1月18日,针对当时农村土改运动中出现的多杀乱杀的主张,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尖锐地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2)]同年2月15日,毛泽东又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3)]1951年5月8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所写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在内部肃反中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4)]同月,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强调指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不可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5)]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阐述了对待反革命分子”杀、关、劳、放“的综合治理思想,并进一步论证了少杀慎杀的方针,他指出:”今后社会上的镇压,要少捉少杀。……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不信任。“[(6)]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说:”那些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恶霸、反革命,你说杀不杀呀?要杀。……我们杀的是些‘小蒋介石’。至于‘大蒋介石’,比如宣统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们一个不杀。但是,那些‘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7)]毛泽东同志还曾经指出:”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8)]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述,为我国的死刑政策确定了内涵、奠定了基础。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基于对死刑的如下正确认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