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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权罪的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英文标题」A Comparative Study on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作者简介」同济大学 文法学院 法律系,上海 200092

    孙明先(1950-),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法学讲师,研 究方向:中外刑法比较。

    「内容提要」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 的比较,揭示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了惩罚损害债权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 应增设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摘 要 题」比较刑法

    「英文摘要」The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s the principal crime against credit rights.C ompared w ith differen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n th e criminal laws of other cou ntries,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jury to cr edit rights are presented.In order to punish cr imes of injury to credit righ ts and safeguard the credit rights,accusation and facts about the crime as w ell as statutory sentence should be add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PRC.「关 键 词」损害债权罪/比较研究/保护债权/injury to credit rights/comparative study/pro tection o f the credit rights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2-0056-04

    一、在刑法上规定损害债权罪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大流通,大交换,产生大量的 债权关系是必然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由于债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 人的行为才能做到,因此债权较之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由于多种原因,欠债不还 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侵害债权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并非 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确实由于无履行能力而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虽然也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但其危害性还比较轻,属于应负民事责任的范围。而那些客观上有 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 务,或者根本不履行,其危害性就比较大,因此实质上也是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 ,运用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制裁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只用行政的或者民事的制裁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法的制裁手段即刑罚来加以制 裁,才能收到制止和惩罚犯罪,保护债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

    从一些外国的刑法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刑法来看,20世纪末出现了重视债权保护的 发展趋势。从国外的一些刑法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着重于保护财产所有权,规 定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侵害所有权的犯罪是普遍现象,而对于债 权保护的规定为数很少。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1953年8月2 5日公布,1976年5月1 8日再次公布)只有两个条文即第383条之3庇护债权人和之4庇护债务人是关于侵害债权的犯罪的。1971年修订的西班牙刑法典还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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