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 要: 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开拓侦查思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它包括两个总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特征,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外,它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如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唯物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把辩证法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相结合,以期从方法论的高度上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两对重要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一面,在对立统一中去认识和把握事物。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首先要利用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全局的一些问题,如打击犯罪与服务建设,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深挖犯罪的关系等等,以便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侦查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以下两对矛盾关系:
(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组织实施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专门工作的基本内涵。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克服侦查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的倾向。其次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实践中相信群众,自觉向群众学习,热情支持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再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和案件终结后的反馈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专门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靠群众。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把握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证人问题。在职务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当前存在大量证人拒证或者作伪证的情况,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这些大量的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有漠不关心型、利害关系型、抵触型和恻隐型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当束手无策。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完善证人制度外,更重要还要靠侦查人员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实践探索中比较成功的方法有唤醒正义法,消除顾虑法,旁敲侧击法,破灭幻想法,以诚感化法等③。
2、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问题。当前,有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是过分强调专门机关的工作,将纪检监察抛一边。纪检监察部门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深入到各个单位和部门,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相信纪检监察干部并积极调动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搞“联合办案”。职务犯罪侦查中,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代替专门工作,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专门工作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联合办案”中互通信息,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在立案后要求纪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双规”以争取充足的侦查期限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不但会造成侵犯人权,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出了问题也责任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在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联合,手段不交叉,人员不互用。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开拓侦查思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它包括两个总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特征,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外,它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如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唯物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把辩证法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相结合,以期从方法论的高度上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两对重要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一面,在对立统一中去认识和把握事物。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首先要利用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全局的一些问题,如打击犯罪与服务建设,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深挖犯罪的关系等等,以便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侦查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以下两对矛盾关系:
(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组织实施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专门工作的基本内涵。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克服侦查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的倾向。其次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实践中相信群众,自觉向群众学习,热情支持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再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和案件终结后的反馈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专门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靠群众。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把握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证人问题。在职务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当前存在大量证人拒证或者作伪证的情况,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这些大量的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有漠不关心型、利害关系型、抵触型和恻隐型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当束手无策。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完善证人制度外,更重要还要靠侦查人员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实践探索中比较成功的方法有唤醒正义法,消除顾虑法,旁敲侧击法,破灭幻想法,以诚感化法等③。
2、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问题。当前,有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是过分强调专门机关的工作,将纪检监察抛一边。纪检监察部门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深入到各个单位和部门,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相信纪检监察干部并积极调动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搞“联合办案”。职务犯罪侦查中,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代替专门工作,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专门工作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联合办案”中互通信息,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在立案后要求纪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双规”以争取充足的侦查期限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不但会造成侵犯人权,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出了问题也责任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在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联合,手段不交叉,人员不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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