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英文标题」A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LiabilityMA Ke-chang(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 an,Hubei Province 430072)
「作者简介」马克昌(1926-),河南西华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教学和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本文系对中外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问题,诸如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liability in criminal jurispruden ce.The issues under discussion are concerned with the following:age and criminal liability,menta l deficiency and criminal liability,persons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bearing specified criminal liability,action performed by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decided by bearing crim inal liability.
「关 键 词」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原因中的自由行为criminal liability/no criminal liab ility/specified criminal liability/action performed by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decided by bearing criminal liability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 611 文献标识码:A
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通常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近些年来,学者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三、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依次分别加以比较研究。
一
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地位和存在时期,分别论述如下: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责任能力?由于对责任的观点的不同,学者之间所作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罪责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的先决条件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一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为‘责任能力’。可将其简称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才能认定该行为是有责的反社会的行为。”[1]前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苏维埃刑法认为,只有对有责任能力者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2]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说:“有责性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有足以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前所述,在将刑事责任的本质解释为规范的非难时,所谓责任能力,归根到底可以解释为辨别是非,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在行为人有这样的能力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要负担责任,科处作为规范的报应的刑罚。在行为人没有这样的能力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也不能给以规范的非难,不过着眼于行为人犯罪反复的危险性,可以给予与刑罚不同的保安处分或改善处分。”
「作者简介」马克昌(1926-),河南西华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教学和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本文系对中外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问题,诸如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liability in criminal jurispruden ce.The issues under discussion are concerned with the following:age and criminal liability,menta l deficiency and criminal liability,persons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bearing specified criminal liability,action performed by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decided by bearing crim inal liability.
「关 键 词」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原因中的自由行为criminal liability/no criminal liab ility/specified criminal liability/action performed by bearing no criminal liability and decided by bearing criminal liability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 611 文献标识码:A
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通常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近些年来,学者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三、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依次分别加以比较研究。
一
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地位和存在时期,分别论述如下: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责任能力?由于对责任的观点的不同,学者之间所作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罪责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的先决条件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一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为‘责任能力’。可将其简称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才能认定该行为是有责的反社会的行为。”[1]前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苏维埃刑法认为,只有对有责任能力者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2]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说:“有责性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有足以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前所述,在将刑事责任的本质解释为规范的非难时,所谓责任能力,归根到底可以解释为辨别是非,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在行为人有这样的能力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要负担责任,科处作为规范的报应的刑罚。在行为人没有这样的能力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也不能给以规范的非难,不过着眼于行为人犯罪反复的危险性,可以给予与刑罚不同的保安处分或改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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