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中的认识错误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内容提要: 当行为人主观认识发生错误时必然会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文从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法律错误两个角度分析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况。主张在我国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建议将道德观念引入到刑事责任的评价过程之中去,这样才能体现刑事立法的公正、谦抑的价值诉求。
关键词: 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 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概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主观的因素之一。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刑法上我们称之为认识错误。根据错误是关于事实本身还是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质,可将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其中事实的错误包括构成要件的错误,也包括违法性的事实(或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还包括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而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虽对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违法)发生错误。
二 事实的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事实的错误是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有错误。古罗马有一句格言:“不允许法律的错误,但允许事实的错误”即是指在有事实错误的场合下,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宽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事实的错误可以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观点是较为流行的。
事实的错误从逻辑上来说可以有三种形态:一是犯罪事实本来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这又被称为积极的错误;二是犯罪事实尽管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这又被称为消极的错误;三是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事实,但是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成彼种犯罪事实的情形。这三种事实的错误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影响是不同的。以下试分别讨论:
(一)积极的错误 这种错误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只是行为人自己误以为存在了犯罪的事实,因为基于这种认识错误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客观实在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也就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行为也就不可罚了。这种认识错误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很好处理。
(二)消极的错误 这是犯罪事实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的情况。这时行为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在构建一个犯罪的事实。对此,多数学者主张利用“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的原则即可处理。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该犯罪事实所指向的构成要件是需要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为故意的。即当“故意罪”的犯罪事实出现,而行为人并没有对这种事实予以认识时,那就阻却了该种犯罪的主观要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也就自然减轻了。
(三)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彼种犯罪事实的错误 这种错误又可以根据两种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而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两事实在同一构成中)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事实不在同一构成中)。因为关于事实的错误的争论和意义都集中在这一部分,所以也有的学者认为事实的错误就是由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组成的。
对于这种错误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变化,理论界有多种见解,大致有以下几种:1 具体的符合说 此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事实不是具体的相一致的场合,否定故意的成立。依此学说,无论是具体的事实错误或抽象的事实错误,只要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一致,那么对于所发生的结果是阻却故意的成立的。例如,当行为人误将乙当甲杀死的场合下,行为人是不能被认定对乙的死亡有故意的。因为认识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的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而只能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显然这种见解与一般人的朴素的报应观念是有冲突的,事实上也缩小了故意罪的成立范围。
关键词: 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 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概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主观的因素之一。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刑法上我们称之为认识错误。根据错误是关于事实本身还是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质,可将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其中事实的错误包括构成要件的错误,也包括违法性的事实(或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还包括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而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虽对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违法)发生错误。
二 事实的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事实的错误是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有错误。古罗马有一句格言:“不允许法律的错误,但允许事实的错误”即是指在有事实错误的场合下,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宽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事实的错误可以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观点是较为流行的。
事实的错误从逻辑上来说可以有三种形态:一是犯罪事实本来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这又被称为积极的错误;二是犯罪事实尽管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这又被称为消极的错误;三是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事实,但是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成彼种犯罪事实的情形。这三种事实的错误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影响是不同的。以下试分别讨论:
(一)积极的错误 这种错误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只是行为人自己误以为存在了犯罪的事实,因为基于这种认识错误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客观实在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也就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行为也就不可罚了。这种认识错误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很好处理。
(二)消极的错误 这是犯罪事实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的情况。这时行为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在构建一个犯罪的事实。对此,多数学者主张利用“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的原则即可处理。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该犯罪事实所指向的构成要件是需要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为故意的。即当“故意罪”的犯罪事实出现,而行为人并没有对这种事实予以认识时,那就阻却了该种犯罪的主观要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也就自然减轻了。
(三)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彼种犯罪事实的错误 这种错误又可以根据两种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而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两事实在同一构成中)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事实不在同一构成中)。因为关于事实的错误的争论和意义都集中在这一部分,所以也有的学者认为事实的错误就是由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组成的。
对于这种错误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变化,理论界有多种见解,大致有以下几种:1 具体的符合说 此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事实不是具体的相一致的场合,否定故意的成立。依此学说,无论是具体的事实错误或抽象的事实错误,只要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一致,那么对于所发生的结果是阻却故意的成立的。例如,当行为人误将乙当甲杀死的场合下,行为人是不能被认定对乙的死亡有故意的。因为认识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的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而只能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显然这种见解与一般人的朴素的报应观念是有冲突的,事实上也缩小了故意罪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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