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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贿案件中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关系的逻辑思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目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尤其是在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称将贪污款、受贿款或挪用的款项用于“公务开销(如请客、送礼、娱乐招待消费”等途径,甚至拒不交待赃款的最终去向。对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认定其贪污、受贿或挪用犯罪数额时,普遍的做法是将“公务开销”或无法认定的份额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这一做法不仅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上因显失公平,而成为刑法适用上的“软肋”,而且反过来给司法实践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基于此,笔者试从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入手谈点一家之见,以期能够统一认识,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赃款去向与定罪之间的逻辑关系

  众说周知,逻辑关系具体分为三类情况,即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作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比较好理解,在实践中也较少犯此类错误。而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则因其组件之类似、推理形式之雷同而易混淆,从而因逻辑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偏颇。

  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换言之,即“有这个原因,必然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不一定没有这个结果”。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肯定原因就要肯定结果,否定结果就否原因;(2)否定原因不能否定结果,肯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其三段论形态为:如果p,那么q;非p;所以非q.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李四犯故意杀人罪,那么要受刑罚处罚;李四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李四应受刑罚处罚。

  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可简单概括为:“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意即:“有这个原因未必会有这个结果,没有这个原因必定没有这个结果。其基本逻辑判断、推理要求为:(1)否定原因就要否定结果,肯定结果就要肯定原因;(2)肯定原因不能肯定结果,否定结果不能肯定原因。其三段论形态为:只有p,才q;非p;所以非q.举列说明:只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才能是犯罪行为;甲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搞清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后,我们就可以把“赃款去向”与“构成犯罪”两个要件分别填入两种逻辑关系的“三段论格式”中去,分别依照各自要求验证其原本的逻辑关系。首先,我们适用充分条件格式(1)-肯定前件式:如果有赃款去向,那么构成贪贿犯罪;张三有赃款去向;所以张三构成贪贿犯罪。适用充分条件格式(2)-否定后件式:如果有赃款去向,那么构成贪贿犯罪;张三没构成贪贿犯罪;所以没有赃款去向。

  其次,我们适用必要条件格式(1)-肯定后件式:只有赃款去向,才能构成贪贿犯罪;张三构成贪贿犯罪;所以有赃款去向。适用必要条件格式(2)-否定前件式:只有赃款去向,才能构成贪贿犯罪;张三没有赃款去向;张三不构成犯罪。

  从以上的套用格式分析,只有一种格式-必要条件格式(2)涉及到确定的“否定前件(原因)就必然否定后件(结果)”结论。这也是我们在办理贪贿案件的思维定向。我们先确定这一结论正确,再用它来适用必要条件格式(1)-肯定前件:只有赃款去向,才能构成贪贿犯罪;张三有赃款去向;张三不一定构成贪贿犯罪-显然得不出肯定的结论,这与我们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明显相悖。换言之也就是说:通过反证法证明了赃款去向与贪贿案件定罪之前只能也必须是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的结论-有赃款去向必然构成犯罪,没有赃款去向不一定构成犯罪。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的错误认识导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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