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修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然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种多样,害怕给家里人丢脸,或害怕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等应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节不重,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无限制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限很可能超过其应被判刑期,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建议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种多样,害怕给家里人丢脸,或害怕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等应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节不重,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无限制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限很可能超过其应被判刑期,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建议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 上一篇: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 下一篇:论我国贷款诈骗罪之完善
相关文章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如何执行期间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
-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重庆规定发生四类轻微刑事案件可私了引发热议
- ·江油市公安局实现灾后现行恶性刑事案件全破
-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温州中院出台新规定:刑事案件审理前一律告知被
- ·刑事案件应增加可以由受案地管辖的规定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