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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话、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法律起源于人类纠纷的解决,有了人类纠纷,当然就需要有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所谓的解决办法就构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解决的办法在原始社会表现为习惯,即全部族内的所有人都自愿服从该习惯,用该习惯来调整部族内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多,原始的习惯越来越无法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习惯法,即由大量的习惯所汇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解决根据。以这种根据为基础,进一步发展成了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随着阶级社会和国家的出现所形成的,毫无疑问,从根本上讲,这是法律的本质。然而,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产生是跟对于法律的需要紧密联系的。这种紧密需要就是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机能。当然,这是法律的一个功能,法律的解决纠纷只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和直接的功能而已。就是这个重要的直接的功能,是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为人所设计的制度,它的产生离不开人。著名法学家高清海先生认为,哲学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在哲学。同样可以说,法律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也在法律。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就文化学意义上而言,我们认为法律起源于人类的对话和交流,在人类的对话和交流中,形成了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这种方法表现为对该事件的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法律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前法律阶段”的口头历史阶段便可看出这一点。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人们运用口头语言进行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或对话。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①这就是说,人类的精神生产必然受到交往的制约,法律活动自然不能例外。

  在现代法律已经发展成为了逻辑严密、内容庞杂的系统之后,我们常常容易忽略法律的这一根本特点,即法律原本为人所设计,法律原本也是为人的,法律原本应该通过对话和交流的形式来使得人的矛盾得到完美解决的。这应该说是一个遗憾。就一般的解释而言②,解释学的主要任务有二,1)确立语词、语句和文本的精确意义内容,2)找出这些符号形式里所包含的教导性的真理和指示,并把这种真理和指示应用于当前具体情况。前者可以说是一种探究型解释学,它以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为根本任务,其重点在于:我们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而必须要有哪些方法论准备。探究型解释学就是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这种重构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后者是一种独断型诠释学,它是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意义应用于我们自身的现实问题上。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是它的典型模式。我们可以用斯宾诺莎的观点来说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学。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论》中这样说,“凡事物因其本身之性质容易理解者,等到表达出来,也不会暧昧晦涩,难以索解,俗语说的好,‘聪明人一个字就懂了’,欧几里德只讲简而已明的事物,没有语言的限制。我们可以把他的用意了解得十分明白,确实知道真意所在,不必完全懂得他著述时所用的语言。事实上,关于这种语言大略知道一点就够了。我们用不着仔细考究作者的生平、事业和习惯。我们也无须推究用什么语言写的,什么时候写的,书在历代所经历的遭遇,各种不同的本子,是否受人欢迎,因谁的推崇才为世人所赏识,都用不着。欧几里德是如此,凡是一本书,由于所论事物之性质容易为人所了解,都是如此。”①这是运用了独断型解释学的方法。而在斯宾诺莎接着说圣经中还有些内容是晦涩不明和不可理解的时候,他又说,我们必须了解“每编作者的生平、行为和学历,他是何许人,他著作的原因,写在什么年代,为什么人写的,用的是什么语言;此外,还要考究每编所经历的遭遇。最初是否受到欢迎,落到什么人手里,有多少不同的原文,是谁的主意把它归到《圣经》的里面的;最后,现在公认为神圣的各编是怎么合在一起的。”②在这里,斯宾诺莎使用的就是探究型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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