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刑罚适用根据的反思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要] 关于刑罚的适用根据历来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中作者对传统的报应论和预防论做了一定深度的理性思辩和批判。试图追求正义与效益两大法律价值在刑罚适用中的最大体现,在正义与效益两者相矛盾的时候,作者认为当优先考虑正义这一法律题中应有之义。尤其在对预防论的思辩中有力地批判了当前我国累犯科刑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 刑罚  根据  报应  预防

  刑罚适用根据即刑罚适用的正当理由。意指刑罚权主体或者说拥有刑罚权的主题根据什么来适用刑罚。数百年来,各刑罚学派为此著说立说,纷争不已。

  刑罚适用根据与刑罚适用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务于目的。刑罚适用目的是预防犯罪,本文探讨的是刑罚适用根据。

  一、生命力最旺的理论-报应

  报应论是源头最远,路程最长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的一种。[1]从其理论嬗变来看存在着神意,道义,与法意。

  (一)报应作为根据的论证

  神意报应论认为,之所以对犯罪启动刑罚,系因为其行为触犯了神的意志,该受天谴,国家作为世俗的代表施罚,这显然是荒谬的。

  为康德所力倡的道义报应论认为,之所以对罪犯启动刑罚,系因为其在道德上存在罪过,他侵犯了道德秩序,应以其道德罪过作为基准对他施罚。

  为黑格尔所力倡的法律报应论认为,之所以对他施罚是因为其行为否定了法律秩序,因而刑罚作为对该行为的否定,通过这一否定之否定,使正义得到回复。

  应该说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存在一定的科学成分,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刑罚的真谛。

  (二)对报应论的理性思辩

  1、谁之报应

  报应以犯罪违反特定的规范为前提。然而,规范本身具有好坏善恶之分。无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莫不例外。[2]意大利刑法学家加罗法洛认为人具有利己性和利他性。在利他情感中,怜悯和正直情感是最基本的情感,违反这两种人类基本利他情感的犯罪就是自然犯罪。[3]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定犯罪。在前者,道德有是否落后于时代之分;在后者亦存在良法与恶法之分,如希特勒时期的“种族灭绝法”显系恶法。因而报应论存在着本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坚持报应在其据以报应的是恶的规范时无异于助纣为虐!

  2、报应本身的价值悖论

  邱兴隆教授对报应刑的价值悖论有着相当精辟的阐述。[4]

  其悖论之一在于报应正义的双重性,即“谁之正义”。前已论述,不赘。

  其悖论之二在于报应之于功利意味着一种限制。认为,在刑罚的裁量阶段(即刑罚的适用阶段),司法者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刑罚,因而是以报应为主,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兼顾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使二者得到统一。[5]也就是说功利的实现只是有限的,受报应掣肘。

  其悖论之三在于报应之于自由也是一种限制,因而它的正义规定了它对宽容的限制,也正基于此,苯才一针见血地指出“拒不对刑罚的结果作出适当的说明不考虑刑罚与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以外的任何东西”,这是报应论的致命弱点之一。[6]

  3、报应并未完全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平等作为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甚或已经独立地成为一项法律价值,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已为文明国家法律所体现。之于刑罚的适用则要求“同罪同罚”,这不论是从康德的“等量报应”还是黑格尔的“等价报应”抑或赫希“该当论”都能推出。然而在很多时候都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例如同样地判处拘役,其实质上所造成的损失之于一无所有的城市贫民与之于商场上的拼搏者其意义是如此的不同。自由之于贫民只不过是为其提供了“卖身”的空间,而之于后者则意味着无限商机。同样,同等地科处罚金刑之于富人和穷人的意义也不一样。因而仅报应是难以体现其真正的平等,有时是无法收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犯罪预防效果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