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问题的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罪适用自首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肇事后未逃逸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合理性、逃逸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也十分迅速,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将其性质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中,笔者对其适用的合理性以及不同交通肇事情形中的自首行为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解读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 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法律并未排除交通肇事罪对刑法总则的适用,因此,也不能排除自首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从现实方面而言,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当前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理由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此规定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肇事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事实上,刑法所惩处的犯罪绝大多数是对法定强制性义务的严重违反,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有关法律亦规定杀人者应主动认罪伏法,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主动投案,仍然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自首的适用并不存在矛盾,自首是刑法所肯定的行为,认为自首行为是法定义务即不能适用,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价值,是不妥当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具体分析
从上述可知,交通肇事犯罪可适用自首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主动投案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呢?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合理性、逃逸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也十分迅速,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将其性质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中,笔者对其适用的合理性以及不同交通肇事情形中的自首行为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解读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 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法律并未排除交通肇事罪对刑法总则的适用,因此,也不能排除自首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从现实方面而言,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当前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理由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此规定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肇事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事实上,刑法所惩处的犯罪绝大多数是对法定强制性义务的严重违反,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有关法律亦规定杀人者应主动认罪伏法,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主动投案,仍然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自首的适用并不存在矛盾,自首是刑法所肯定的行为,认为自首行为是法定义务即不能适用,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价值,是不妥当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具体分析
从上述可知,交通肇事犯罪可适用自首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主动投案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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